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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定點經營制度。

      醫療機構採購第二類精神藥品,應從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具有第二類精神藥品經營資質的企業購買,其《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範圍中應有註明,採購藥品一律禁止使用現金進行交易。

      2、 品種目錄管理制度。

      2005 年9月,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部、衛生部等部門聯合公佈了新的《精神藥品品種目錄》, 調整了部分藥品品種, 其中第二類精神藥品+/ 種, 中國生產和使用的品種有:異戊巴比妥、布托啡諾及其注射劑、咖啡因、去甲偽麻黃鹼、安鈉咖、地佐辛及其注射劑、噴他佐辛、阿普唑侖、巴比妥、氯氮卓、地西泮、艾司唑侖、氟西泮、γ 羥丁酸、勞拉西泮、甲丙氨酯、咪達唑侖、納布啡及其注射劑、硝西泮、匹莫林、苯巴比妥、唑吡坦、扎來普隆、麥角胺咖啡因。今後,對發生濫用,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藥品,國家將會適時進行目錄調整。

      3、專用處方和用量管理規定。

      第二類精神藥品專用處方為白色,處方右上角標註“精二”, 由前記、正文、後記等規定專案組成。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處方儲存2年備查。

      4、申報銷燬制度。

      對過期、損壞的藥品要登記造冊,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銷燬。醫療機構每月應將藥品的進貨、使用、庫存數量報送衛生、藥監、公安等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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