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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社保之聲

    樓主的公司犯了兩個錯誤:

    第一,試用期的規定錯誤,你已超出試用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

    樓主的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試用期應該不超過兩個月。實際履行三個月試用期,已經超出了試用期的規定期限,屬於違法約定試用期。

    二、試用期解除的問題。試用期並非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試用期解除規定:“ 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這裡是指用人單位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表明樓主不符合錄用條件,不能滿足崗位需求,比如試用期末有明確的考核結果等書面考核表,而不是無憑無據說樓主不符合試用期就隨意辭退。

    三、如果公司不能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樓主不符合錄用條件,就要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後果,給樓主支付賠償金。

    賠償金的金額為一個月工資。因為樓主工作三個月不足半年,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賠償金金額為工作每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計算,應給予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綜上所述,樓主在三個月試用期最後一天被通知辭退,完全可以以《勞動合同法》為依據,捍衛自己的權益,要求公司給予賠償。否則,可以去社保中心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衝裁!

  • 2 # 德哥勞動法線上

    一年勞動合同三個月試用期?這本身即為違法!至於辭退則看單位辭退條件與理由,但按您所述,單位違法辭退可見一斑。就此問題可申請仲裁要求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或者要求恢復勞動關係並賠償工資損失。此外因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就超過法定標準期限的試用期,可要求按轉正後工資標準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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