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於2019年12月31日結束,從2020年1月1日期,試點企業可按照《辦法》規定要求,申請經營範圍為“網路貨運”的道路經營許可證;縣級負有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按照《辦法》,對符合相關條件要求的試點企業,換髮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未納入交通運輸部無車承運人試點範圍的經營者,可按照《辦法》申請經營許可,依法依規從事網路貨運經營。 《辦法》第七條規定:"從事網路貨運經營的,應當符合《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關於經營性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的要求,並具備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資訊互動處理及全程跟蹤記錄等線上服務能力。" 對線上服務能力的認定,按照《網路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服務指南》規定執行。其中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單位名稱與網路貨運經營申請人名稱一致),經營分類為資訊服務業務(ICP)或線上資料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EDI),業務覆蓋範圍至少包括申請企業所在省市,省網路絡貨運經營者在各省設立分支機構的, 必須取得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取得三級及以上資訊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證明(單位名稱與網路貨運經營申請人名稱一致)。
《辦法》同時加強行業的監管,各級交通運輸、稅務主管部門要創新監管模式,完善相關執法查處機制,對指使或強令要求實際承運人超載、超限運輸,未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和全程動態管理、使用不合規車輛運輸、超範圍經營,違規承運危險貨物等行為依法查處,建立交易、支付、物流、保險等第三方資料核查、交叉比對機制,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和省稅務部門按季度共享監測資料,實現以網管網、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網路貨運經營者應記錄並儲存相關資訊,隨時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檢查中發現有嚴重涉稅違法違規問題的,稅務部門、交通運輸部門要依法依規作出處理。交通主管部門積極協調各部門針對網路貨運平臺利用壟斷地位損害貨車司機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打擊,淨化市場環境,促進網路貨運安全穩定發展。
無車承運人(網路貨運)的發展實現企業數量級的爆發增長和高效率的平臺運營,創新發展模式,尋求更多的發展機遇。好夥伴認為無車承運人的發展還是很多必要的,隨著科技的發展,物流最終發展方向是趨於管理化。
交通運輸部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於2019年12月31日結束,從2020年1月1日期,試點企業可按照《辦法》規定要求,申請經營範圍為“網路貨運”的道路經營許可證;縣級負有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按照《辦法》,對符合相關條件要求的試點企業,換髮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未納入交通運輸部無車承運人試點範圍的經營者,可按照《辦法》申請經營許可,依法依規從事網路貨運經營。 《辦法》第七條規定:"從事網路貨運經營的,應當符合《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關於經營性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的要求,並具備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資訊互動處理及全程跟蹤記錄等線上服務能力。" 對線上服務能力的認定,按照《網路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服務指南》規定執行。其中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單位名稱與網路貨運經營申請人名稱一致),經營分類為資訊服務業務(ICP)或線上資料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EDI),業務覆蓋範圍至少包括申請企業所在省市,省網路絡貨運經營者在各省設立分支機構的, 必須取得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取得三級及以上資訊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證明(單位名稱與網路貨運經營申請人名稱一致)。
《辦法》同時加強行業的監管,各級交通運輸、稅務主管部門要創新監管模式,完善相關執法查處機制,對指使或強令要求實際承運人超載、超限運輸,未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和全程動態管理、使用不合規車輛運輸、超範圍經營,違規承運危險貨物等行為依法查處,建立交易、支付、物流、保險等第三方資料核查、交叉比對機制,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和省稅務部門按季度共享監測資料,實現以網管網、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網路貨運經營者應記錄並儲存相關資訊,隨時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檢查中發現有嚴重涉稅違法違規問題的,稅務部門、交通運輸部門要依法依規作出處理。交通主管部門積極協調各部門針對網路貨運平臺利用壟斷地位損害貨車司機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打擊,淨化市場環境,促進網路貨運安全穩定發展。
無車承運人(網路貨運)的發展實現企業數量級的爆發增長和高效率的平臺運營,創新發展模式,尋求更多的發展機遇。好夥伴認為無車承運人的發展還是很多必要的,隨著科技的發展,物流最終發展方向是趨於管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