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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416381105893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2、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4、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5、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6、超過報廢年限的車輛不可以再過戶(買賣),但可以繼續使用;買賣的話可以先到車管所辦理該車的報廢單(登出該車的檔案),然後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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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拓展資料

    1、車輛年檢,就是指每個已經取得正式號牌和行駛證的車輛都必須要的一項檢測,相當於每年一次按《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給車輛做體檢。

    2、車輛年檢可以及時消除車輛安全隱患,督促加強汽車的維護保養,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

    3、對於車輛年檢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檔案中有相關規定,在年檢前需要一些準備工作(例如知道一些相關資訊,網上預約,流程,車需要注意的問題等)以保證能夠正常順利透過,年檢有初次和定期年檢,也有一些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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