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管理辦法》第五章規定,藥師從事處方調劑有如下要求:
(1) 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方可從事處方調劑 工作。
(2) 藥師簽名或者專用簽章式樣應當在本機構留樣備查。
(3) 具有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審 核、評估、核對、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藥士從事處方調配
工作。
(4) 藥師應當憑醫師處方調劑處方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 調劑。
(5) 藥師應當按照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認真稽核處方,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藥袋或貼上標籤,註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
稱、用法、用量,包裝;向患者交付藥品時,按照藥品說明書或者 處方用法,進行用藥交代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 意事項等。
(6) 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 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
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7) 藥師在完成處方調劑後,應當在處方上簽名或者加蓋專用 簽章。
(8) 藥師對於不規範處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 調劑。
(9) 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 及時告知處方醫師,並應當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處方管理辦法》第五章規定,藥師從事處方調劑有如下要求:
(1) 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方可從事處方調劑 工作。
(2) 藥師簽名或者專用簽章式樣應當在本機構留樣備查。
(3) 具有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審 核、評估、核對、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藥士從事處方調配
工作。
(4) 藥師應當憑醫師處方調劑處方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 調劑。
(5) 藥師應當按照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認真稽核處方,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藥袋或貼上標籤,註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
稱、用法、用量,包裝;向患者交付藥品時,按照藥品說明書或者 處方用法,進行用藥交代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 意事項等。
(6) 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 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
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7) 藥師在完成處方調劑後,應當在處方上簽名或者加蓋專用 簽章。
(8) 藥師對於不規範處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 調劑。
(9) 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 及時告知處方醫師,並應當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