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購房是當代經濟發展的產物,往往生活例項中是為了規避一些限購政策,或者是隱藏個人財產而採取借用他人名義進行房屋的購買。
例如:甲用乙的名義購買了一套房屋,並辦理了相關登記手續,將房屋登記在乙的名下,實際屋主為甲。但房產證上登記的為乙。通常甲乙之間會簽訂內部協議,約定房屋為甲所有。
以這種方式購買房屋經常帶來房屋所有權爭議的問題。那麼如何確定借名其所有權呢?
中國《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六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
從這裡可以看出,中國不動產的物權變動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也就是說房產證上登記誰的名字,那麼房屋的所有權就屬於誰。按照上面的例子,甲用乙的名義購買的房屋的所有權應該屬於乙所有。
那麼,就會有人問,甲乙之間不是簽訂了內部協議了嗎?是的
甲與乙與關於房屋權屬的約定只能約束雙方當事人,沒有直接設立房屋所有權的法律效力,甲不能根據借名買房協議的約定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權。房屋所有權仍屬於乙。
只是在甲與乙之間產生了以在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條件時完成物權變動為主要內容的債權債務關係,即該約定僅具有債權效力,乙因此對甲負有相應的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義務。甲只享有對登記權利人乙的債權,並不對這些房屋享有所有權,故其確認所有權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援。
借名購房是當代經濟發展的產物,往往生活例項中是為了規避一些限購政策,或者是隱藏個人財產而採取借用他人名義進行房屋的購買。
例如:甲用乙的名義購買了一套房屋,並辦理了相關登記手續,將房屋登記在乙的名下,實際屋主為甲。但房產證上登記的為乙。通常甲乙之間會簽訂內部協議,約定房屋為甲所有。
以這種方式購買房屋經常帶來房屋所有權爭議的問題。那麼如何確定借名其所有權呢?
法律規定中國《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六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
從這裡可以看出,中國不動產的物權變動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也就是說房產證上登記誰的名字,那麼房屋的所有權就屬於誰。按照上面的例子,甲用乙的名義購買的房屋的所有權應該屬於乙所有。
確定所有權方法那麼,就會有人問,甲乙之間不是簽訂了內部協議了嗎?是的
甲與乙與關於房屋權屬的約定只能約束雙方當事人,沒有直接設立房屋所有權的法律效力,甲不能根據借名買房協議的約定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權。房屋所有權仍屬於乙。
只是在甲與乙之間產生了以在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條件時完成物權變動為主要內容的債權債務關係,即該約定僅具有債權效力,乙因此對甲負有相應的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義務。甲只享有對登記權利人乙的債權,並不對這些房屋享有所有權,故其確認所有權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