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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法學專業一年級學生,這個是我們民法的習題,但我實在不知道如何下手,才在百度上求助的,對於合同第50條我的思路是先敘述下一般情形再解釋敘述例外情形,最後總結一下民法這樣規定是為了保護XX的利益,這個法條有什麼有益方面和不足之處,但後面他的有益和不足我就不會說了。對民法通則第65條我就跟不知道了,它是講委託代理的方式要怎麼個評論法呢?《民法通則》第65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合同法第50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該代表行為有效這個我沒找全,合同法臨時拿給別人用了,大家自己看一下,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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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老祥法律

    應從構成、性質、法律後果承擔等角度分析上述兩種制度,深挖法律如此規定的原因,即探求立法者的立法意圖。

    可以在此基礎上分析法條運用的結果與立法者本意是否有相違背處,若有則提出修改的建議。若再深挖一下,可以探討一下民法與商事法律制度之間的關係,甚至談論一下民商是否應當分立的問題。

    具體點:民法通則65條第一和第二款的規定體現了法律行為私法自治與強行法規的平衡;第三款談到了委託關係內部約定與第三人的關係,總的方向是內部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的合理信賴,但是此款的規定依然是站在“委託-代理”的內部關係上去談論的,未將第三人的合理信賴作為基點,可以說體現了中國民法相對於“交易安全”更偏重於保護“已得財產”相應的合同法第50條則站在“交易安全”的立場去進行了全新的表述,確定了第三人合理信賴的完全主導地位——第三人的信賴已經起到了補正合同效力的作用,但是此條規定過分的保護了交易安全,未從民法上去區分過錯的情形及結果會引起的不同程度的損失,相對於民法上的無權代理制度,此條規定更像是一個商法上的表見合夥或者隱名代理制度,可以說合同法第50條是在用商事法則去通關民商兩個領域,似乎有點矯枉過正了,這也可以說是中國民商合一的一個體現。

    《民法通則》第65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法揣瘁廢誆肚搭莎但極責任。合同法第50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該代表為有效

  • 2 # 每天學一點法律

      應從構成、性質、法律後果承擔等角度分析上述兩種制度,深挖法律如此規定的原因,即探求立法者的立法意圖。

      可以在此基礎上分析法條運用的結果與立法者本意是否有相違背處,若有則提出修改的建議。若再深挖一下,可以探討一下民法與商事法律制度之間的關係,甚至談論一下民商是否應當分立的問題。

      具體點:民法通則65條第一和第二款的規定體現了法律行為私法自治與強行法規的平衡;第三款談到了委託關係內部約定與第三人的關係,總的方向是內部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的合理信賴,但是此款的規定依然是站在“委託-代理”的內部關係上去談論的,未將第三人的合理信賴作為基點,可以說體現了中國民法相對於“交易安全”更偏重於保護“已得財產”相應的合同法第50條則站在“交易安全”的立場去進行了全新的表述,確定了第三人合理信賴的完全主導地位——第三人的信賴已經起到了補正合同效力的作用,但是此條規定過分的保護了交易安全,未從民法上去區分過錯的情形及結果會引起的不同程度的損失,相對於民法上的無權代理制度,此條規定更像是一個商法上的表見合夥或者隱名代理制度,可以說合同法第50條是在用商事法則去通關民商兩個領域,似乎有點矯枉過正了,這也可以說是中國民商合一的一個體現。

      《民法通則》第65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法揣瘁廢誆肚搭莎但極責任。合同法第50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該代表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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