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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去年的人嗎

    辦學自主權是指學校為實現其辦學目標依法享有的獨立自主地進行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學科研等活動的資格和能力。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規定,高等學校的辦學自主權主要有:

    1.招生自主權。高等學校可以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包括自主確定招生來源和具體的招生人數;自主決定系科招生比例;根據專業特點對所招學生設定特殊規定的條件;在國家規定允許的範圍內自主決定學生的收費標準等等。

    2.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的自主權。高等學校根據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遵循教育規律,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為目的,在國家頒佈的學科、專業目錄內合理選擇,設定或者調整本校的學科、專業,使學科和專業的設定更加體現效能的原則,符合時代的需要。

    3.教學自主權。高等學校可以自主地根據本學校的培養目標、任務以及不同專業和師生的特點,制定教學計劃、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辦出各自的特色。

    4.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的自主權。高等學校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國家鼓勵高等學校同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等方面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

    5.開展對境外科技文化交流的自主權。高等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這可以使中國的高等學校學習和借鑑外國先進經驗,吸引國外資金和優秀文化成果,提高中國高等學校的辦學水平。

    6.進行內部機構設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調整津貼和工資分配的自主權。高等學校有權根據自己的教學任務、培養目標和教育教學的需要,本著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設立、調整學校內部的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有權根據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表現,對他們進行評定和聘任,並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為原則,調整教師和其他員工的津貼和工資。

    7.財產管理和使用的自主權。高等學校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但不得將用於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的財產挪作他用,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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