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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判死為啥沒判死?陪審團有的支援判死,有的不支援,關鍵受害者是外華人,陪審團不支援的人也難免與兇犯有關係,兇犯為啥不供出死者遺體,留給他不判死刑也有原因的。
應判死為啥沒判死?陪審團有的支援判死,有的不支援,關鍵受害者是外華人,陪審團不支援的人也難免與兇犯有關係,兇犯為啥不供出死者遺體,留給他不判死刑也有原因的。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美國司法部這個宣告其實只是針對“個案”!而且具體執行日期很明確!
意思是恢復對“這5名殺人犯”的死刑執行命令!不是美國要整體恢復“死刑執行”(美國已經很多年沒有真正執行過死刑了),這是完全不同的二個概念,大家不宜過度解讀!
美國一直都存在“死刑判決”,只是有的州執行這條法令,有的州不執行這條法令。而美國這些年來也判決了一些死刑犯人,但是真正去“執行死刑”的事情已經很久沒有發生了。最近的美國司法部這條法令只是針對個案!跟章瑩穎案件無關!
我看見有網友說美國這是故意跟我們作對,這哪兒跟哪兒啊?這是個案,而且針對的是以前已經“判決死刑”的那5個罪犯“執行死刑”而已,又不是全部修改“死刑規則”,網友們想多了。
很多人覺得美國法律對章瑩穎案件判罰不公平,那麼我們拿三例案子看看二國關於殺人犯的法律判決情況:
大家都知道最近發生了二起新聞性的殺人案,一起是“銅陵殺人案”,一起是“196刀殺人案”。
1.銅陵殺人案判決的是“死緩並限制減刑”,也就是說:首先在“二年緩刑期內只要不再故意犯重大案件就能免死”!其次,限制減刑不代表之後不能減刑,只是減刑要求比較嚴格,換言之只要達到要求,仍然可以減刑(但服刑期最低不能少於20年)。
2.“196刀殺人案”判決的是一般性“死緩”(可以減刑那種),這種死緩判決即使經過各種減刑措施之後,最低服刑期也不能低於15年。
3.章瑩穎案判的是罪犯“終身監禁”,美國的終身監禁是不能減刑的,也就是說克里斯滕森必須死在牢裡!永遠不可能被減刑甚至釋放!美國總統雖然有“特赦權力”,但是美國總統從來不對刑事殺人犯頒發“特赦令”。
那麼誰判決的更嚴厲就一目瞭然了!
總之,各國法律不同,不應該指責別國法律不公平,東西方文化不同,立法原則也就不同,這個沒有辦法。但是在誰家裡就要按照誰家的規則行事,這是全世界通用的道理。
其實現在很多國家的法律界人士的觀點有些是趨向於不判死刑的。不過我個人認為各國的文化不同,各國的國情不同,所以各國的立法不應該一致,有區別是正常的,是不是取消死刑判決還是要看各國的實際情況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