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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66706995143

      第一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比如警察執行公務中保護公民的財產、人身安全的義務;

      第二是業務上的要求,比如值班醫生負有搶救病危病人的義務;

      第三是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比如說受僱為他人照顧小孩的保姆負有看護小孩,使其免受意外傷害的義務;

      第四是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比如交通肇事把人撞傷了,就有把人送到醫院救治的義務。

      除了這四種義務之外,是不能設定其他義務的。

  • 2 # 雪麒麟

    不違法。 從法律角度來說,見義勇為屬於個人施惠行為,不會改變民事法律關係。

    陌生人並不是你推到水裡的,所以你對他沒有救助的義務。樓主與陌生人,沒有法律意義上的民事權利關係,你救他屬於善意恩惠,不救他也無可厚非,最多會遭到道義和情理上的譴責。如果你不小心把張三推到水裡卻不救人,那就構成了違法行為。

    同樣,對於見義勇為,如果你把張三救上來以後,問他要點辛苦補償費,他也沒有義務給你。救人行為屬於個人自願,是好意施惠行為,並不會改變民事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你沒有救他的義務,他也沒有補償你的義務。

    從公序良俗和情理角度來說,對於落水者,我們如果力所能及的可以施以援助,如果力有不及,靜觀其變,張三也無權指責你或者提出別的要求。

    再舉個例子,你和張三(陌生人)同乘一輛公交車,張三犯困想打盹,請求你下車提醒他,你答應了。結果你忘了提醒,張三睡著了 錯過了那一站,耽誤了行程。這個情況,張三同樣無權向你索取補償。

    在民事行為的框架下,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一句話,義務之所在,權利之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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