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2、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3、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5、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擴充套件資料
1、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也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當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2、故意損壞他人物品而對方又不願意和解的情況下,警方是會結合具體的案件來進行處理,不和解也有其他的處理方法的。
3、故意破壞被人家的東西是不是犯罪,要依據情節而定,如果情節嚴重的會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不嚴重的就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2、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3、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5、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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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也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當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2、故意損壞他人物品而對方又不願意和解的情況下,警方是會結合具體的案件來進行處理,不和解也有其他的處理方法的。
3、故意破壞被人家的東西是不是犯罪,要依據情節而定,如果情節嚴重的會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不嚴重的就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