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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1月兩男女同居,同年12月生下一子,10年1月兩人去民政局領取了結婚證。07年1月(購房合同簽訂之日)男方付全款購買一套住房,08年4月男方父母出資40萬首付又在另一城市按揭一套住房,同時用男方名義向銀行貸款16萬元用於此房的購買。購房合同及後期房產證上產權人為男方及男方父母三人共有。後期的按揭貸款是男方父親毎月在還(每月有銀行打款收據為證)請問專業律師,此兩男女離婚時兩套房子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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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法觀眾生上海律師

    1、關於婚姻關係。07年1月在一起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原因是什麼?如果不是因為年齡問題,則2010領取結婚證後,婚姻關係建立溯及於07年1月在一起之時;如果因為年齡問題,則2010年領取結婚證後,婚姻關係溯及於符合法定婚齡之日。

    2、08年所購房屋。該不管是否在婚姻關係期間購買,其出資均由父母出資,貸款由父母歸還,僅登記在男方及父母名下,視為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予,與女方沒有關係。如果在婚姻關係期間有共同還貸,則共同還貸部分及對應房屋增值部分,女方是有權要求分割的。

  • 2 # 生而為營

    兩套房女方都沒有權利分割,第一套房是男方出資,而且只要女方沒有證據,(如協議,人證,)來證明是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應屬於男方個人財產,第二套房子,是男方父母出首付,只不過是登記在男方名下,我想應該是年齡大了貸不了款的原因,而且也是男方父母在還月供,這種情況下這套房應該是屬於男方父母的,而且男方父母也是有權利收回登記在男方名下的份額的!

  • 3 # 宏詠華威法律諮詢

    您好,一般情況下,法律認定的夫妻是領取結婚證後,其所謂的夫妻共同財產也是履行夫妻義務之後多產生的財產,您問題中已經說明,這兩套房產都是結婚之前所獲得的,也就是說,如果離婚的話,這兩套房子應屬夫妻一方所有。但是一般情況下,雙方同居所產生的財產理應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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