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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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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簡單愛50944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個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限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因此,題主所說的三年勞動合同期限中約定的六個月的試用期已完成,而用人單位沒有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舉動,應該視為勞動者已經完成試用期工作,自動轉正,應予勞動者以正式員工的待遇和薪資。
如果試用期限完成後,用人單位仍然以試用期的待遇和薪資給付予勞動者,勞動者可以先和用人單位協商,要求得到應有的待遇和薪資。如果協商不成,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這個建議可以和公司協商下,要求公司給你辦理轉正手續。按《勞動合同法》規定,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 期不能超過六個月。
很顯然,公司已經違法了,轉不轉正關係到後續工資發放,如果公司執意不轉正,仍然按試用期工資發放,可能面臨很大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