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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135265865423

    首先回答問題,專業分包合同可以不約定,勞務分包合同及材料買賣合同建議約定。

    《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內容…一般包括:…(六)履約期限…,這裡說的“履約期限就包括合同終止日期。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與材料買賣合同都屬於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特別因為建設工程大多涉及內容繁雜,建議都對合同終止日期進行約定,不約定合同終止日期將使未來履約風險不可控。

    建設工程專業分包合同如果不設定終止日期,當雙方各自履行完全部合同義務後,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一條,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初特殊約定的條款(如保密、智慧財產權條款等)繼續有效外,其他合同條款依法終止。因此,在雙方合同義務範圍約定清晰的前提下,可以不約定合同終止日期。

    通常,由於建設工程合同(含專業分包合同)變更情形較多,一般即使約定合同終止日期,也會概括的描述為:雙方履行完所有合同義務後合同終止。

    但是,勞務分包合同與材料採購合同,本質上都是銷售一類“商品”,在可以預見的成本上漲前提下,如不約定合同終止日期,對未來可能產生的勞務或材料價格浮動缺乏良好的抗風險能力。

    因此,除非上述合同在談判中取得雙方滿意的調價視窗條款,否則還是建議設定終止日期,以防未來成本上漲導致的虧損。

    多說一句,合同的終止日期並非一定要設定具體的日曆日期,可以設定如:雙方履行全部義務即終止的概括性條款,也可以設定如:參考價格變動到一定幅度則重新談判/終止的條件性條款,還可以選擇與主承包合同繫結期限。以專案實際及談判情況來進行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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