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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6]36號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併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判斷步驟說明:
1、納稅人發生了銷售應稅行為;
2、該銷售行為是否為一項?即一筆經濟業務、一個合同標的、一個合同價格。
3、不是同一項經濟業務;同時存在可以分開的不同應稅行為,確認為兼營。
業務是否分開核算?
4、是分開核算,根據不同應稅行為適用不同稅率或徵收率。
5、未分開核算,從高適用應稅行為稅率。
6、承接第2步,是同一項銷售行為。
判斷該銷售中是否同時存在銷售貨物又有應稅服務?
7、否,按相應應稅行為適用相應的稅率或徵收率。
8、是。可以確認為混合銷售。納稅人是否為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企業(或為主)?
9、是,該應稅行為適用銷售貨物相關稅率或徵收率。
10、否,該稅行為適用銷售服務相關稅率或徵收率。
混合銷售如何徵收增值稅,需要考慮企業的歷史、營業執照經營範圍、登記的主輔業務、相關資質及業務實質,做好稅務相關登記,合理確定納稅人的主要業務型別,適用相關稅率,避免引起納稅分歧
混合銷售即為混合銷售行為。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增值稅應稅勞務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一般稅務處理是,工業,商業等的混合銷售行為繳納增值稅,其他繳納營業稅,不分別計稅。但是,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需要分開計稅,如果不能分別核算計稅的,由稅務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