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據《草原法》規定,集體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確定給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家庭或者聯戶承包經營。在草原承包經營期內,不得對承包經營者使用的草原進行調整;個別確需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牧)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集體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確定給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牧)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簡單來說,草原是可以承包經營的,如果是本集體經濟以外的個人或者單位進行承包經營,則需要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牧)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並經過鄉或者鎮政府的批准。
其次,承包草原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內容主要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草原四至界限、面積和等級、承包期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用途和違約責任等。同時,承包期屆滿,原承包經營者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包權。
值得注意的是,承包經營草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要保護、建設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維護草原的生態發展。
再次,草原的承包經營權是可以轉讓的。據《草原法》規定,草原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可以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依法轉讓。
但是,受讓方應當具有從事畜牧業生產的能力,並必須要保護、建設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同時,草原承包經營權轉讓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與受讓方在轉讓合同中約定的轉讓期限,不得超過原承包合同剩餘的期限。
最後,如果對草原所有權、使用權產生爭議,應當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應當由有關人民政府處理。其中,單位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在草原權屬爭議解決前,任意一方方均不可以改變草原利用現狀,破壞草原和草原上的設施。
首先,據《草原法》規定,集體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確定給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家庭或者聯戶承包經營。在草原承包經營期內,不得對承包經營者使用的草原進行調整;個別確需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牧)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集體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確定給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牧)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簡單來說,草原是可以承包經營的,如果是本集體經濟以外的個人或者單位進行承包經營,則需要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牧)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並經過鄉或者鎮政府的批准。
其次,承包草原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內容主要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草原四至界限、面積和等級、承包期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用途和違約責任等。同時,承包期屆滿,原承包經營者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包權。
值得注意的是,承包經營草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要保護、建設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維護草原的生態發展。
再次,草原的承包經營權是可以轉讓的。據《草原法》規定,草原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可以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依法轉讓。
但是,受讓方應當具有從事畜牧業生產的能力,並必須要保護、建設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同時,草原承包經營權轉讓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與受讓方在轉讓合同中約定的轉讓期限,不得超過原承包合同剩餘的期限。
最後,如果對草原所有權、使用權產生爭議,應當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應當由有關人民政府處理。其中,單位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在草原權屬爭議解決前,任意一方方均不可以改變草原利用現狀,破壞草原和草原上的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