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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hpahm4178

    根據中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醫患糾紛可以透過三種途徑解決:

    1、自行協商。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願地進行協商處理,所達成的協議只要不是受脅迫所籤或存在重大誤解,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這種處理方式對醫患雙方來說無疑都是最優選擇,不僅利於改善醫患關係,而且醫院的聲譽也不會受到太大影響。

    2、行政解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醫患糾紛進行調解。

    3、第三種途徑就是司法裁決。但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與非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的法律適用是不盡相同的,前者需適用醫療事故條例進行裁決,而後者則依照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裁判。在2002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出臺之前,由於醫療糾紛的民事性質定性在法律上未予明確,絕大部分醫療糾紛的解決方式都是採用的行政裁決。擴充套件資料1、醫患糾紛屬於社會管理機制缺陷衍生出的問題,應儘量引入社會力量而不是執法力量進行妥善解決,將原來針尖對麥芒式的醫患雙方民事糾紛發展到有社會組織介入的多方社會問題。就醫患糾紛社會管理而言,引入人民調解,設立醫療糾紛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堪稱創新醫療領域社會管理的新途徑。2、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可以包括離退休醫學專家和法官、律師、公證員等法律工作者。目前,全國不少地方都嘗試建立了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實施效果較好。醫患糾紛並不可怕,可怕的是對誘發醫患糾紛深層次社會治理問題的漠視。解決醫患糾紛,不妨廣泛引入第三方調解機制,一旦發生醫患糾紛就能及時高效地啟動第三方調解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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