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原單位已經工作十一年,今年五月份合同到期,因為工資待遇不能滿足我的要求,故此不準備在續簽合同,請問我在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以後,能得到相關的補償,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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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老實人的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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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王付軍624
像你這種情況有一種可能是可以得到補償。那就是你的工資低於國家規定的基本工資,如果你的工資沒低於國家規定的基本工資,那就提前三十天通知你的單位,要不然有可能得不到最後一個月工資。
這種事情還有一種可能,那就是老闆看在多年的交情上,也許會給你一些,但這是人情,如果給了,記得感謝老闆,如果沒給,也不違法。
個人觀點,如有不妥,敬請諒解!
1.首先明白一點,什麼情況下公司才會給你補償。通俗一點的意思是,公司對不起你的時候。
比如說你沒犯什麼大錯誤,公司卻想讓你離開,透過協商的方式,這個時候就會有補償。
2.勞動合同到期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公司不同意續簽,這個時候就可以有補償,經濟補償金。按照你的工齡,一年一個月,不足一年按一個月算,不足半年按半個月算。
第二種就是自己不同意續簽。完全是自己的意思,公司沒有對不起你,所以沒有補償金。但是你可以去社保局領取失業金。
3.你說因為工資低的原因,想不續簽合同。
不籤合同,只是結果,你應該想想原因,為什麼工資低呢?難道換一家公司就一定會工資高嗎。如果你已經找到工資高的下家,那沒話說。
從自身找原因才能解決問題。先提升自己的能力,才能提升自己的工資。有多大能力領多少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