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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862405440221

    教師與學生之間的教育法律關係有以下4點

    一、教育與被教育的關係: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教師與學生作為教育法律關係的主體,雙方地位不同,權利、義務也不同。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教師與學生首先是教育與被教育的關係。

    中國《教育法》第五條明確規定:“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教師履行教育學生、培養學生的法定義務是透過教育教學活動進行的,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教師對學生的管理是教育學生的重要方式,也是達到教育教學目的和國家教育質量標準的重要保障。

    三、保護與被保護的關係:在教師與學生的法律關係中,教師與學生具有保護與被保護的關係。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不僅要教書育人,還負有保護學生身心健康、保護學生不受侵害的職責和義務。

    《教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教育、體育、衛生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完善體育、衛生保健設施,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

    四、相互尊重的平等關係:在教育活動中,教師是教育者,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的責任,但從作為平等的社會成員來講,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教師與學生存在相互尊重的平等關係。

    《教師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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