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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吉月文

    首先,前兩者是真正在歷史上存在過的制度,而後者只是一種方案。明代的內閣制度,英國的君主立憲制都有一個漫長的歷史演化階段,早期和晚期的形態有很大的差異。清末時期的君主立憲制其實沒有真正實行,只是草擬了一個方案。清末新政的時候,慈禧推出了所謂的立憲方案,但並沒有真正執行。慈禧去世以後,滿清王朝已經處於崩潰的前夕,也沒有真正實行。

    其次,明代的內閣制依然是皇帝專權的制度,英國的君主立憲制,把權力從國王轉到了首相的手中。這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明代的內閣,最早的時候創始於朱元璋時期。朱元璋創立內閣的本意是作為自己的一個秘書機構。後來,皇帝越來越懶,內閣逐漸從一個秘書機構,轉化成了行政中樞。內閣首輔,也就成為了明代事實上的宰相。但無論如何,他們的權力都是在皇帝授權下形成的。皇帝對於內閣成員有絕對的任命權。而英國的君主立憲制,最早成型於喬治王朝時期。由於之前的英國國王沒有繼承人,所以英國內閣選擇了德國漢諾威公爵,前往英國出任國王。所以,這位國王並不會說英語,和大臣們之間的溝通存在著嚴重的障礙。所以主要是由當時的財政大臣代為辦理。久而久之,財政大權就成了英國大臣當中的召集人,也成了最有權力的大臣。此後,財政大臣就變成了首相。直至今日,英國首相的全稱實際上是首相及第一財政大臣。在這個過程當中,國王對於政府的控制力逐漸削弱,內閣逐步被首相控制。而國王也沒有直接任命首相的權力。於是這就形成了實權在相的政治格局。

    再次,晚清時期嘗試的立憲只是一種方案,而且民間和政府方面的態度有很大的差異。當時,清政府考察了海外的政治體制滯後,認為有英國和日本兩種模式。英國模式下虛君立憲,日本模式下實君立憲。清政府打算採用日本模式。但在實際過程當中,清政府連日本模式的水準都沒有達到。而是寄希望於繼續維持滿清貴族統治。立憲不過是一個掩人耳目的幌子而已。因此受到整個社會的嚴厲批評。此後,立憲乾脆停滯,一直到清廷覆亡。就事實上說,晚清時期的立憲,在實際政治層面上是沒有什麼突破的,只是在某些形式上做了一些改進,比如設立了一些形式上象徵立憲的政府機構。說立憲改革是一個騙局,並不過分。晚清的立憲失敗,讓大部分保守派的知識分子和政治人士,對晚清徹底喪失了信心。這也是為什麼辛亥革命雖然規模不大,卻能迅速推翻清朝的主要原因。

    最後,從中國歷史發展來看,爭取以立憲形式實現較為小的社會轉型成本,從而推動中國近代化程序的目的是不可能實現的。主要原因在於滿清貴族統治本身已經徹底腐朽,不具有改造的空間。在這種情況下,推動立憲就勢必要維持這樣一個體制,而這個體制本身就是改革的最大障礙,兩者有著先天性的衝突,不可能共存。以革命方式打碎這個體制,雖然要付出相當巨大的社會成本,但這又是中國社會進一步發展所必須承擔的。

  • 2 # 煮水論史

    從本質上有著巨大差別:

    首先體制不同:

    英國君主立憲制是建立在“光榮革命”的基礎上,資本主義階級取得決定性勝利,主導國家政權,建立資本主義社會。

    明朝內閣是朱元璋廢除宰相制度後,為了協助皇帝處理政務設立的機構,又迴圈到皇權與相權的鬥爭怪圈中。

    清朝的君主立憲則更像是一場鬧劇,慈禧掣肘,無實權的光緒與一幫空有熱血的愛國青年,在半殖民半封建社會上演的權利鬥爭。

    明清都是封建地主階級處於主導地位,與英國的君主立憲制,在體制上並沒有發生根本的變化,還是自秦以降的封建體制。

    其次服務的物件和目的不同:

    英國君主立憲制,議會選人而治國,服務物件是資本主義階級,目的是掠奪全球原材料,積累原始資本。而君王統而不治沒有實權,成為國家象徵。

    明清則是為封建大地主階級服務,目的是維護皇家的統治,準確來說是維護自己的統治。

    最後是結果導向不同:

    英國迅速完成圈地運動,驅趕農民走向工廠,開啟工業革命工業化程序,資本家瘋狂掠奪資本,殖民全球……英國逐漸成為世界霸主“日不落”帝國。

    明朝內閣,演變成內閣首輔,實際上行使宰相權利,又回到封建傳統的皇權與相權鬥爭,朱元璋廢除宰相制度等於是白費了。

    清朝君主立憲制,以戊戌變法失敗而告終,慈禧翻手之間讓他們煙消雲散,光緒也囚禁而終,半封建半殖民依舊延續。

    用教科書上的的一句話總結:只有新興的無產階級才能救中國。

  • 3 # 釣魚倌

    不管是何種政體,都是圍繞著國家的權力分配而設立的。

    簡單的說,英國的君主立憲制是為了限制君主的權力,君主的權力受到議會和憲法的限制,君主作為國家元首隻有象徵意義,為世襲制,對國家統而不治,不參與立法等國家治理權,國家的權力集中在立法機構。

    明朝的內閣制說白了其實就是中央的最高辦公機構,替皇帝處理政務,替皇帝拿出審批意見,把皇帝的旨意頒佈到全國各地。內閣既是皇帝的諮詢顧問機構,又是皇帝的辦事機構。內閣大臣員額不超過七人,相當於把一人之下、萬人之上的宰相的權力分散到內閣大臣手中。這樣就消除了權力過於集中而對皇權的威脅,繼而無形中加強了皇權。

    清朝末年的君主立憲制,這是以慈禧為首的封建守舊勢力為了緩和日益高漲的革命浪潮而推的假意假為。要求清政府君主立憲的立憲派是希望透過憲法來約束和限制慈禧等守舊勢力的權力,把權力交給憲法和議會,然而清政府憲法頒佈後,立憲派們才發現上了當,守舊勢力的權力並沒有多大的觸動,依然牢牢掌握著至高權力,讓立憲派大為失望。

    綜上所述,英國的君主立憲治是極大的限制了君主的權力;明朝的內閣制是加強了皇帝的權力;清末的君主立憲並未實施,因為封建統治階級的權力沒有受到任何的限制,實乃愚弄天下的鬧劇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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