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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憋開腔

    如果企業只講經濟利益而忽視社會責任,那就可能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增加社會的負擔;反之,如果企業在謀求經濟利益的同時,自覺履行道德義務,那就可以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提高自己產品和服務的聲譽,從而擴大促進企業利潤增長的發展空間。   “社會責任標準”(SA8000)是在一個充滿爭議的情境中產生的,作為一項新的國際認證標準,它正日益成為企業進入國際市場的一個門檻;而且,它對提升企業道德水平的積極意義也吸引了人們的注意力。  從社會責任標準說起  世界貿易組織成立以來,有關國際貿易與勞工標準的關係一直是個爭論話題。發展中國家勞動力低廉,出口主要集中在勞動力密集型的產業,如紡織、服裝、製鞋、玩具等行業;發達國家在這些行業不具有價格優勢,它們就試圖透過抬高勞工標準,限制進口來保護本中國產品和就業。在近年許多國際會議上,西方國家的代表和專家一再提出,各國企業在履行社會責任方面,尤其是勞工狀況的差異,使自由貿易情況變得複雜起來,必須採取協調一致的限制行為,甚至應該將人權、環保等條件納入國際貿易範疇,即形成所謂“社會條款”。這些做法遭到了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強烈反對。  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底WTO新加坡部長會議的宣言重申,支援國際勞工組織提高勞工標準的工作,表示相信“由增加貿易和進一步貿易自由化所帶來的經濟增長與發展有助於改進這些標準。我們反對把勞工標準用作保護主義目的,並承認一些國家,特別是低工資的發展中成員在這方面的相對優勢。”這就在承認發展中國家勞動力比較優勢的同時,提出了改進各國勞工標準的要求,但反對利用它來進行貿易保護。1999年,美國向WTO建議成立“貿易與勞工”工作組,並與歐盟一道提出將勞工標準問題列入多邊談判的議題。  就是在這個背景下,一個由國際非政府組織推出的“社會責任標準”(SA8000)逐步浮出水面。2001年12月,又發表了SA8000標準的第一個修訂版。  SA8000標準出臺並沒有多久,但被認為很可能與ISO9000(國際質量標準)和ISO14000(國際環境標準)一樣成為新的國際標準。2004年,歐美一些國家開始強制推行SA8000標準認證。接受SA8000標準對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企業是一個嚴峻的挑戰。據測算,中國每出口1億美元產品可為1.2萬人提供就業機會,按2004年出口規模,就事關7千萬人的就業。但近年來,中國沿海地區已有好幾千家企業接受過跨國公司的社會責任調查。廣東、江蘇兩省在2004年發生多起企業拒絕接受SA8000認證,被中止合作的事例。隨著中國進一步兌現WTO承諾,有關企業在這個問題上切不可掉以輕心。  企業不但要對股東負責,也要對利益相關者負責  儘管人們對將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掛鉤的做法多有爭議,但重視勞動者權利、提高勞動標準畢竟是大勢所趨。因為沒有社會責任的企業,往往意味著有較大的道德風險,而這種道德風險隨時可能轉化為商業風險。事實上,國際社會對企業競爭力的要求也越來越注重這一點。在經濟全球化條件下,如果各國都以降低勞動標準來提高國際競爭力,結果必然導致競相趨劣,受害的是全世界的勞動者。  以往人們認為企業活動就是在追求利潤最大化過程中向社會提供產品和服務,但現在這樣的看法遇到了質疑,批評者認為,企業作為在自由協議基礎上組成的獨立實體,它在具有法人資格的同時也具有“道德人格”;或者說企業除了關心利潤的最大化,還要承擔某些道德方面的社會責任。企業為了證明其產品是在道德的環境中生產出來的,就必須把社會責任視為增進經營信譽和公眾形象的重要事項。只有確立起社會責任,才能獲得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方案和協議。  重要的是,企業除了有股東的利益以外,還有受企業決策與行為影響的人,即還有“利益相關者”,包括員工、供應商、消費者的利益,乃至社群發展、環境保護的利益等等,如何滿足這些利益要求,就成為企業倫理的一個主要問題。傳統的企業都是立足於個人(股東)本位,以最大限度地營利實現股東利潤最大化為惟一目標;而社會責任則要求企業除了實現股東利潤最大化外,還應該儘可能維護和增進社會利益。這兩方面經常地存在著某種張力,在相互約束的條件下實現各自的目標,使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達到一種均衡狀態。  企業對股東負有責任,就是使他們的投資獲得利潤最大化,這是對投資負責或者說是經濟責任;企業對其他利益相關者還有社會責任,這個責任是企業與利益相關者相互依賴,實現良好合作的重要條件。企業處在廣泛的社會關係中,與利益相關者還有一些非契約性的關係(譬如保護環境、慈善事業),這些關係雖然不像契約關係那樣剛性,但企業同樣應該考慮其行為對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的影響,協調有關利益關係。質言之,企業的社會責任就是不能不考慮所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並致力於共同利益的最大化,而不僅僅是股東利潤的最大化。  既然非股東利益相關者在企業中有利益關係,企業對他們的利益就必須有所維護和保障。社會責任既是一種積極責任,又是一種消極責任。所謂積極是指該責任是企業所應盡的義務,而違反了則將產生某種道義上甚至法律上的否定性後果,後者就是消極責任了。人們過去比較多地將社會責任視為積極責任,但近來更強調對不負責任的否定性後果也一定要制裁。  企業是一個負有社會責任的主體,做它認為應該做的事情。如果企業只講經濟利益而忽視社會責任,那就可能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增加社會的負擔;反之,如果企業在謀求經濟利益的同時,自覺履行道德義務,那就可以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提高自己產品和服務的聲譽,從而擴大促進企業利潤增長的發展空間。企業的社會責任包括對向它提供產品和服務的供應商負責,對自己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消費者負責,對由此產生的社會效果和環境效果負責等等,更重要的是對自己的員工負責,尊重和關心他們,維護他們的權益。  企業的社會責任與勞動者維權  SA8000標準的要素來自國際勞工組織有關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廢除強迫勞動、消除童工和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等8項國際勞工公約(核心公約)和若干建議條款,以及《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消除一切形式歧視婦女行為公約》有關內容。事實上,這個標準之於實現和維護勞動者權益的意義在今天已經得到了更多的肯定。  SA8000標準是將有關維護勞動者權益的道德要求引進企業的行為準則,是一個明確企業社會責任,併為之提供了一套指標體系的勞動標準。由於許多跨國公司對其全球供應商進行了社會責任方面的評估和稽核,“社會責任”這個概念已經越來越多地出現在訂單的附加條件中,企業管理也從質量管理、環境管理擴充套件到了社會責任管理。中國目前在生產安全、員工福利等方面與發達國家還有很大差距,而且這些差距短期內難以消除。我們反對有人借推行SA8000標準構築新的貿易壁壘,但還是應該結合中國國情和企業具體情況,關注這個標準對勞動者維權、對企業道德的正面效果。  我們現在講的企業社會責任,不是計劃經濟時代那種把員工的住房、醫療、養老、子女教育大包大攬的做法,而是強調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還必須以合乎道德的行動來回報社會。這個標準一是強調企業賺取利潤應重視以人為本,生產過程人性化,確保產品符合道德要求;二是透過關注員工權益、提供健康與安全的工作環境來改善企業內部關係,培養員工對企業的感情;三是加強產品資訊的透明度,如實說明生產條件,營造企業社會責任的良好聲譽,以提高消費者對企業及其產品的信任;四是倡導勞工權益監督標準化,使使用者不必單獨制定對供應商的道德標準並進行稽核。從長期看,這些措施都有利於企業的持續發展。  中國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維護勞動者權益責無旁貸。勞動者權利理應得到法律的保護,並作為“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要內容予以落實。在國際上,中國迄今已批准23項國際勞工公約,並承諾履行這些公約規定的義務。在國內,中國已形成了以《勞動法》為代表的一系列勞動法律體系。其實,SA8000標準有關條款並沒有超出中國《勞動法》的規定,中國的勞動立法,除少數內容外大多已與國際接軌。但是《勞動法》頒佈多年,在一些地方貫徹執行卻遲遲不到位。我們在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由於所有制關係的調整,勞動關係發生了深刻變化,維護勞動者權益,光靠企業的道德自律是不行的,政府和社會力量也要強力介入。  當勞動者權利遭到侵犯或實現受阻時,公共權力應該提供及時、有力和低成本的援助,而且這些援助必須落實為法律制度,必須具體化、明確化並具有可操作性,使勞動者權益能夠獲得切實的保障,廣大勞動者有能力依法維權。政府作為企業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協調者,還必須採取行政干預和經濟調控等手段,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引導方向,同時依靠社會力量進行監督,包括髮揮行業協會、工會等社團組織和媒介輿論的作用。  集體談判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解決勞資衝突、增進勞資合作的有效機制,而勞動者權益的有效維護就取決於勞動者有組織的博弈能力。根據中國法律,勞動者享有包括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集體協商和集體談判的權利、民主參與和民主管理的權利。而有代表性的工會組織是實現這些權利的前提。中國工會組織的擴充套件,以及建立有效的集體談判機制問題,日益成為人們關注的一個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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