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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偏執151320024

    壟斷是開放和公平競爭的天敵,制定《反壟斷法》的目的,在於保護開放的市場環境,推動形成公平、合作的良性競爭局面,鼓勵在開放市場和公平競爭中大膽探索創新。“意見稿”增設網際網路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認定依據,既有利於防止一些探索創新和正常競爭之舉被擴大化認定為壟斷行為,也有利於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按圖索驥”,合理、準確判斷相關企業是否形成並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相關行為是否構成壟斷。這既是對網際網路探索創新和正常競爭的鼓勵和保護,更有利於對各種形式的網際網路壟斷行為進行有力遏制。

    中國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在目的上具有一致性,手段上有顯著區別:前者屬於公法範疇,旨在維護自由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公平競爭的機制,強調行政執法機關的主動作為;後者屬於私法範疇,旨在維護商業倫理道德和保護經營者合法權益,主要透過私人訴訟來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市場監管總局作為行政執法機關,在反壟斷執法和此次修法上都表現出了主動作為的態度,這也從一個側面昭示了中國遏制“網際網路壟斷”的樂觀前景。

  • 2 # 使用者6600694319055

    《反壟斷法》修訂擬將網際網路新業態的壟斷行為納入規制範圍,並大幅提高處罰標準,體現了法律保持穩定同時又與時俱進的特徵,也表明在網際網路巨頭林立的當下,迫切需要對“網際網路壟斷”進行科學界定和嚴格遏制。

    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迅猛發展過程中,一方面透過創新提高了市場效率,另一方面也可能帶來不同程度的壟斷性,最典型的就是大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近年來,國內網際網路領域,特別是電商行業競爭白熱化,如有電商巨頭以多種手段要求商家只能在自己這一家平臺上作促銷,限制商家與其他電商平臺交易(俗稱“二選一”),就被不少人視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

    上述“意見稿”明確,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依據“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該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的能力”等因素,同時明確,“認定網際網路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還應當考慮網路效應、規模經濟、鎖定效應、掌握和處理相關資料的能力等因素”。據此,對網際網路領域、電商行業市場出現的“二選一”、低價傾銷、捆綁搭售等現象,特別是引發網際網路企業之間糾紛的具體銷售行為或競爭行為,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就可以綜合考量網路效應、規模經濟、鎖定效應、掌握和處理資料能力等因素,判斷涉事企業是否形成並濫用了市場支配地位,是否構成了排除、妨礙競爭的壟斷行為。

  • 3 # 使用者518059056491

    共6章24條,明確了諸多基礎性概念,對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予以營業額和協議控制架構的特別考量,也對廣受批評的大資料殺熟,搭售,二選一作出分析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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