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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勒克兒

    目前全社會對這事件的輿論和法律專家的判斷,應該都來源於天眼鏡頭斜對著寶馬車屁股和天眼鏡頭斜對著車頭拍攝的現場影片,尤其是從對著寶馬車頭的版本看,法律界人士認為寶馬男此時已經失去“進攻能力”並正在“逃離”,應該是對侵害的終止,而此時電瓶車男依然進行砍殺,就有主觀故意,因而要承擔法律責任。

    對於此事件前半截髮生的一切,全社會看法一致,錯在寶馬男;後半截主要是電拼車男撿刀兩人爭搶時,電拼車男搶到了刀並順勢並捅了寶馬男兩下(捅的程度如何,從影片上無法判斷)。法律專家與社會輿論的分歧就從這裡開始——

    法律專家認為,影片上看,寶馬男受傷從地下爬起來跑向汽車,然後繞到汽車後備箱,是已經失去“進攻能力”並正在“逃離”的表現,是對侵害的終止。按照《刑法》關於正當防衛的條款,既然侵害已經終止,被侵害人電瓶車男已經沒有再受到生命威脅,如果停止攻擊,寶馬男還有救,但電瓶車男此時面對侵害已經終止情況下,不但沒住手,而是繼續追砍,直到寶馬男在街面草地上倒下為止。由於電瓶車男繼續追砍錯過了對寶馬男最佳搶救時機,寶馬男之死,電瓶車男應該負法律責任。

    我個人認為,法律界專家的此看法,是基於對整個事件發展的客觀流程冷靜判斷,而對被侵害人在當時情勢緊迫下的主觀意識是個什麼狀態沒有清晰界定。

    姑且不論電拼車男被侵害時腎上腺素激增到什麼程度,以致刺激大腦作出激烈的什麼動作。在當時情勢非常危急狀態下,寶馬男跑向後備箱的動作或動機,我想,任何人都會有一種主觀猜想:他可能去拿車內的武器。這武器,是刀還是槍,誰也不知道!而人們還有一個常識就是:兇獸紋身且行為彪悍、跋扈的人,一般都有點“黑惡”,再加上車座位上隨時帶砍刀,誰會相信寶馬男平時是個老實的老好人?因此,誰能敢保證這時寶馬男在此時的確已經失去“進攻能力”並正在實施“逃離”險境?如果這個假設成立,誰敢保證電瓶車男就此住手後不被寶馬男和他的同行人絕地反擊?如果電瓶車男當時就能想到繼續追砍可能導致“過度正當防衛”,然後很冷靜放下刀後,寶馬男和他的同行人如果絕地反擊,誰敢保證電瓶車男不會命喪當場?

    我想,沒有人敢說,這一切我都敢保證,包括法律界專家們。

    回過頭,我們再來看看,電瓶車男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根據《刑法》 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而《刑法》中還特別規定了“無限正當防衛”條款——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的規定,只有同時具備下列五個要件才能構成正當防衛:

    1、不法侵害現實存在——兩個影片有完整客觀記錄;

    2、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兩個影片也有完整記錄;

    3、具有防衛意識——電瓶車男被毆打時格擋、寶馬男用刀砍時逃離、電瓶車男撿刀並與寶馬男爭搶……均可證明電瓶車男具有防衛意識;

    4、針對侵害人防衛——電瓶車男只是針對寶馬男防衛,沒針對寶馬男的同行人;

    5、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這包括三個要件。

    第一,不法侵害的強度。從影片看,前面毆打強度較低,但寶馬男從車內拿出砍刀對電瓶車男進行砍殺,強度應該是極限,因為已經危及電瓶車男的生命。

    第二,不法侵害的緩急。當時的情形幾乎就是電光石火間的你死我活,情形非常緊迫!當然,法律界的焦點也在這裡:寶馬男被捅後,此時已經失去“進攻能力”並正在實施“逃離”險境……而我上述對此有個人看法:當時的不法侵害並沒終止,而且可能越演越烈——萬一寶馬男從車裡拿出槍怎麼辦?

    因為這個“可能”的存在,此時的不法侵害=緩急程度應該還是“急”。

    第三,不法侵害的權益、這個權益也是正當防衛保護的權益,當時的情景,電瓶車男即使捅了寶馬男兩刀但根本沒有時間和空間去想,這是否已經解除了對自己生命的危急?之後寶馬男起身跑向寶馬後備箱的動動作和動機,電瓶車主完全有理由相信:自己的生命危急狀態依然存在!於是,繼續追砍,直至自己確信危急已經解除……

    綜上所述,我個人認為,電瓶車男被毆打、被砍殺處於極度危險中後反殺寶馬男的行為,屬於法律界定的無限正當防衛範圍,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當然,個人認為不能代表什麼。相信國家法律會這這一事件當事人有合理合法的判決。

    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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