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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季我努學社

    裡甲制度產生於明朝前期,是一種基層社會行政組織,早在明朝建立之前,全國一部分地區就施行了裡甲制度,到了洪武十四年(1381年)朱元璋下令在全國推行裡甲制度,“命天下郡縣編賦役黃冊,其法以一百一十戶為裡,一里之中推丁糧多者十人為之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甲首十人管攝一里之事。”由這段話可以看出,裡甲以自然村為基本單位,屬於明王朝最小的地方機構,它的最高長官是里長,裡甲主要負有行政管理的職責,包括管理轄區內的人口,檢查督促裡甲內部人員的生產。

    之所以建立裡甲制度,最主要的目的便是保證賦稅的正常徵收,這不僅關係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也是統治機器能夠正常運轉的重要保證。裡甲制度內的編戶除了繳納各種名目的稅外,還要承擔裡甲正役和雜役差役之類的工作,比如充當勞動力、驛傳等。為了保證稅收的正常徵收,明王朝透過裡甲制度對人口實行極為嚴密的管理,有“定更後,禁止夜行”的規定,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編戶的人身自由,使其生活封閉。此外,裡甲制度還起著約束鄉里的作用,“裡甲要明,戶丁要盡、戶丁既盡,雖無井田之拘,約束在於鄰里”,透過裡甲之間的互相監督和約束,有效地制約了人們的生產生活,維持了良好的社會秩序。

    裡甲制度

    明代施行的裡甲制度有著一些新的特徵,主要表現為幾個方面:首先,裡甲制度既是行政組織,也是徭役組織,以裡甲為單位組織戶民服役,達到控制裡甲之民的作用。其次,為了保證稅收的穩定,裡甲制度以魚鱗圖冊和賦役黃冊為保證,可以藉此隨時查驗是否有隱漏人口和田地的情況,這一權力操於朝廷之手,讓明王朝有了更為牢靠的統治基礎。再次,裡甲制度下,實行的是連帶賠納制度,也就是說,如果裡甲內有農戶逃亡,那麼由裡甲來賠納稅糧,這樣既可保證稅糧數額,也可以控制裡甲人口,保證徭役的供應。

    魚鱗圖冊

    應當說,明代的裡甲制度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不僅保證了國家的財政收入,而且可以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基層人口,促進了社會穩定,鞏固了統治基礎。同時,裡甲制度也提供了更廣闊的賦稅和徭役來源。不過裡甲制度也存在著很大的缺陷,一方面作為裡甲長官的里長和甲首缺乏一定的自主權,不僅沒有掌握實際權力,而且經常受到來自州縣官的壓迫,因而滋生了裡甲制度的不穩定因素。另一方面面,地主豪強可以憑藉壟斷政治和經濟上的壟斷地位,將各種名目的賦稅強加到百姓頭上,導致百姓不堪重負,生活艱難,裡甲制度逐漸解體。

    參考文獻:

    劉偉:《明代裡甲制度初探》,《華中師範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1982年第3期。

    唐文基:《試論明代裡甲制度》,《社會科學戰線》1987年第4期。

    葛華陽:《明代裡甲制度作用評析》,《黑龍江史志》201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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