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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xyl2008Q

    童養媳,為中國古代的其中一種婚姻習俗,通常是把未成年的女孩送養或賣到另一家庭,由該家庭撫養,長大後與該家庭的兒子正式完婚,結為夫妻。閩南語、粵語稱為新婦仔,臺灣稱為送做堆,江南地區稱為養媳婦。最早從三國時期就有記載童養媳的現象,《三國志》提到:「至十歲,婿家即迎之長養為媳。」童養媳的婚俗約於宋朝出現,但類似童養媳的婚姻於更早的時代就有出現,例如漢昭帝的皇后上官氏,六歲時就被送進宮中成為十二歲皇帝的妻子,實際上也是童養媳的性質。宋朝起歷代均有不少文獻記載童養媳。直至民國初年,童養媳仍然普遍存在。臺灣的童養媳約於1970年代開始消失。到了21世紀,這個習俗在中國某些地區如福建省一些偏遠的鄉村還依然盛行[1]。明代童養媳婚書上的女孩手印一般認為兒子可以傳宗接代並增加勞動力,而女兒遲早要嫁人還要賠一份嫁妝, 生養女兒宛如幫別人家養媳婦,嫁女兒時還要忍受一次親人別離之苦,所以富裕家庭把女兒送人家當童養媳的大有人在。因此許多人家一生出女兒,即便有能扶養,也會尋找適合人家送出去,或交換,買賣,指腹為婚,為小孩預做婚嫁規劃等。同時嫁娶或買進來的女孩多半做為兒子的妻子看待,就是所謂童養媳,而自己生下的女兒,也多半會嫁娶買賣或送給別人家做童養媳。同時由於古代亦有一夫多妻習俗,因此男孩長大成人後亦可再娶,童養媳成人後多半並不會成為阻礙男孩長大成人後的自由結婚意志。為此童養媳普遍成為古代社會的一種生活常態。一些貧困家庭無力撫養兒女,就把女兒賣與富家子弟或家境較好的家庭作童養媳,而家境一般的家庭為了節省兒子娶妻的費用,於兒子年幼時買一個女孩回家來當兒子的妻子,這樣男家多了一個幫助勞動的成員,而女家則減輕經濟負擔,一舉兩得。也有些家庭為了讓女兒得到較好的生活環境,就把女兒給較富裕的人家收養作童養媳。亦有少數是男家較為貧窮,為了攀附而為年幼兒子娶富貴人家的年幼女兒為妻。有些家境一般的家庭還會互相交換女兒作童養媳,有些女孩在嬰兒時已經被賣到婆家,吃家婆的奶長大,稱為「婆養媳」。亦有一些被收養的女孩為了報答養父母養育之恩而自願當童養媳。還有一種是本身沒有兒子,希望藉收養童養媳,為自己帶來兒子,繼後香燈,稱為「等郎妹」。雖然童養媳婚姻不特定必然是買賣婚姻的結果,但即便正常婚娶,依然可能會有嚴重婆媳關係。但也有一些童養媳婚姻,是以屬於買賣婚姻而成立,她們地位一般較低,常要從事大量的家務勞動,有些會被婆家虐待,形同奴婢。但有一些較為幸運的會有比在親生父母家中好的生活,有些還有機會接受教育,雖然她們的待遇通常不如公婆的親生子女(例如課餘時要做較多的勞動、受到較為嚴苛的管教等),但在親生父母家中,可能完全沒有機會讀書,並過著貧困艱苦的生活。也有許多被婆家視如己出的,在婆家過著不錯的生活。到長大後,童養媳就會和丈夫圓房,儀式從簡。如未婚夫於圓婚前就去世,或未婚夫不願意和童養媳圓房,婆家可能會容許童養媳改嫁,或送回孃家,有些則會正式收為養女,視為女兒看待。有些婆家會把童養媳賣作奴婢或娼妓,或強迫童養媳改嫁他人。西風東漸以後,男女平權意識高漲,社會多改採一夫一妻制,盛行個人意志與戀愛結婚。所以雖然童養媳不一定受到苛待,但這種婚俗始終是剝奪了童養媳及其丈夫的婚姻自主權,在現代提倡人權的價值觀裡被視為一種陋俗。童養媳和丈夫小時候的關係就像姊弟或兄妹,彼此之間往往只有親情,大部份於結婚後亦難以建立愛情。進化心理學的韋斯特馬克效應(Westermarck effect)認為,同一家族長大的兒童會發現彼此之間沒有性吸引力,即使有強烈的社會壓力強迫他們配對也一樣。Wolf and Huang (1980)在臺灣的童養媳制度發現理,在這種制度下未來的妻子會被帶入家族內和未婚夫一起帶大,難以完美收場,而且因為不知名的原因會導致女性生育率下降。另外一些研究也發現一同長大、關係有如兄弟姊妹的兒童,即使沒有血緣關係,亦難以發生愛情。例如人類學家Melford E. Spiro在1950年代對以色列集體農場中長大的小孩的研究、Fox (1962)對以色列中長大的小孩集體農場的研究、Lieberman et. al (2003) 的研究等。不過根據史坦福大學的巫福教授(Arthur P. Wolf)對臺灣童養媳所做的研究顯示,在女孩兩歲半的時候存在分水嶺。兩歲半以後成為童養媳的,她們的婚姻和其他婦女並沒有什麼兩樣,但是在兩歲半以前收養的童養媳,就會因較重的手足親情而產生某種程度的愛情障礙。歐洲貴族過往亦有在讓少女在約10歲至12歲時先到結婚對像家中居住的習俗。相對上,此種習俗主要在於政治婚姻之下,結婚的雙方國家不一定相同,做成歐洲講究的禮儀和習慣也不同,因此女性在嫁入對方家裡之前,就需要先去學習對方國家、家庭的禮儀和習慣,好讓結婚時及結婚後不會因為禮儀習慣不同出醜的狀況。這種習俗並不一定會要求女性作出任何工作性質的行為。大陸因年青人崇尚自由戀愛加上法律禁止,此風不再,但不能保證沒有例外。臺灣在1970年代經濟發展後,受西方價值影響,童養媳被醜化為陋習、人所不齒、童養媳亦多倍受歧視,使童養媳習俗逐漸退出社會主流。加上年青人崇尚自由戀愛,多數人認為今已絕跡,但仍有收養外國貧窮女童充當童養媳實際案例。

  • 2 # 已經過期了

    “等郎妹”,是全國解放以前客家山區一種畸型的婚俗,年幼女孩嫁到沒有男孩的家中,苦苦等待婆婆為自己生一個丈夫。和童養媳是有一定區別的,童養媳,又稱“待年媳”“養媳”,就是由婆家養育女嬰、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結婚。童養媳在清代幾乎成為普遍的現象。童養的女孩年齡都很小,有的達到了清代法定婚齡,也待在婆家,則是等候幼小的女婿成年。同時,等郎妹和童養媳在舊社會的地位是極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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