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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速度限制依據的法律法規具體有: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一)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 (一)進出非機動車道,透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 (二)掉頭、轉彎、下陡坡時; (三)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 (四)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五)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 第七十八條 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於每小時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 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里。道路限速標誌標明的車速與上述車道行駛車速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誌標明的車速行駛 第八十一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能見度小於2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和前後位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 (二)能見度小於1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後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 (三)能見度小於5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後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並從最近的出口儘快駛離高速公路。 交通. 禁令標誌 表示該標誌至前方限制速度標誌的路段內,機動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標誌所示數值。此標誌設在需要限制車輛速度的路段的起點。以圖為例:限制行駛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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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上路注意控制車速是一個好的修養,在路上要注意交通標誌,特別是一些限速標誌。在高速公路上,一般平原上,最低限速50-60碼,最高100-120碼,在山區,最低40-50碼,最高80碼;城市道路,一般市區街道,40-60碼,城市快速路,80-90碼;一般道路,一級路(國道,雙向四車道),80-90,碼,二級路(省道,雙向兩車道),40-60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