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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367570282485

      1、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配備感染專業臨床藥師,對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提供技術支援,指導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藥物,參與本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2、醫療機構抗菌藥物應當由藥學部門統一採購供應,其他科室或者部門不得從事抗菌藥物的採購、調劑活動,不得在臨床使用非藥學部門採購供應的抗菌藥物。

      3、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在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下設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由醫務、藥學、感染性疾病、臨床微生物、護理、醫院感染管理等部門負責人和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組成。其他醫療機構設立抗菌藥物管理工作小組或指定專職技術人員,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4、醫療機構新引進抗菌藥物品種,應當由臨床科室提交申請報告,經藥學部門提出意見後,報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審議。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2/3以上成員審議同意後,經藥事管理與治療學委員會2/3以上委員稽核同意後方可列入採購供應目錄。

      對存在安全隱患、療效不確定、耐藥嚴重、價效比差或者違規促銷使用等情況的抗菌藥物品種,臨床科室、藥學部門、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和藥事管理與治療學委員會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換意見。清退或者更換獲得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1/2以上成員同意後執行,並報藥事管理與治療學委員會備案。清退或者更換的抗菌藥物品種原則上6個月內不得進入本機構藥物採購供應目錄。

      5、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對本機構醫師和藥師進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知識和規範化管理的培訓。醫師經考核合格後獲得抗菌藥物處方權,藥師經考核合格後獲得抗菌藥物調劑資格。

      6、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會診人員由具有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經驗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醫學科等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和感染專業臨床藥師擔任。

      7、醫療機構應當開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工作,分析本機構及臨床各專業科室抗菌藥物使用情況,評估抗菌藥物使用適宜性;對抗菌藥物使用趨勢進行分析,對抗菌藥物不合理使用情況應當及時採取有效干預措施。

      8、處方點評與超常預警】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處方管理辦法》和《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範(試行)》的有關規定,組織藥學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對抗菌藥物進行處方、醫囑點評,並將點評結果納入醫院評審評價指標體系,和相關科室及其工作人員績效考核

      9、 藥師連續3次以上未按照規定稽核抗菌藥物處方與醫囑,或者發現處方不適宜、超常處方未進行干預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藥物調劑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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