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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北京安置房大全

    房屋的交易是很多人都關注的一個重點,而現在房屋的型別也是比較多,有的人不知道如何去選擇,就會在選擇時挑選一些優點比較多的,那麼共有產權房就是其中之一,只不過許多人對於共有產權房瞭解不多,那麼共有產權房的利弊是什麼?共有產權房交易時要注意什麼?

    共有產權房的利弊是什麼?

    1.“共有產權房”作為經濟適用房的變異形式,其顯著特點在於價格形成機制。“共有產權房”用地性質由劃撥改為出讓,並完全按照商品房進行開發,且銷售價格計算也等同於商品房。可見,比起傳統的經濟適用房,“共有產權房”增加了土地成本,且房價實際上是“隨行就市”。

  • 2 # 天星華府售樓部張某某

    什麼是共有產權房?

    共有產權房,指的是地方政府讓渡部分土地出讓收益,然後低價配售給符合條件的保障物件家庭所建的房屋。

    最大的特點是共有產權房的價格一般會低於市價,滿足條件的購房者可以按照自己和政府的出資多少,來擁有和承擔對應占重的房屋產權和義務,而使用權則歸購房者,當然購房者後期也可以向政府逐步贖回全部房產權,最終使房產權全歸自己所有。

    共有產權房有哪些好處?

    最關鍵的是,一旦後期購房者的經濟足夠,還能夠將歸屬政府那部分的房產權贖回,實現全產權房的購買,而使得購房者對房子擁有所有產權,那麼購房者就有自由支配房產權的權利,可將部分房產權為其他需要的購房者所用,實現房子的迴圈利用和自由化利用,使房子的流動性使用加強。

    還有就是共有產權房的出現能夠對目前的經濟適用房和限價商品房的異化制度起到很好的規範作用,有效遏制了它們在基本保障房領域的投機牟利空間,因為從制度看,共有產權房的這種有限產權與完全產權房相比,就使投資獲利的空間大大減少,而且申購價與市價基本同步,更是很大程度上減少了非法投機牟利的空間,真正做到了房子是剛需,買房是為解決基本住房問題。

    因為有些共有產權房低於市價,還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高房價,這種不同於經濟適用房和限價商品房的溺於套利的正確積極的市場態度是非常良心的,體現了社會公平性,也對積極良好的房地產調控方式的轉換有很大幫助。

    所以,細想下共有產權房的本質,其實是政府用來調節最佳化房產市場供給結構的住房調控政策在限價商品房上的集中體現,共有產權住房一邊為普通購房者提供了相對價格低的普通商品房,一邊因為其自身的產權特性又改善並優化了城市商品房的供給結構,同時還有效遏制了一線和熱點二線城市房價的上漲。

    共有產權房的問題有哪些?

    一是共有產權制度的社會保障成本高具有風險,由於所有權的比例歸屬特性,當購房者以個人是產權部分所有者而擅自主張把房屋賣給利益相關者而從中牟利國家資產時,政府可能無法有效干預。

    這種不好的現象不僅會佔有國家大量資金,大大減少受保障住房人數,對其他購房者不利,還會因為個人出資少,則房屋產權佔比少,義務就少,從而使得購房者對房屋保護不上心,在房屋使用過程中會疏於保護。

    三是共有產權的產權和權責不清,使購房者與政府之間的監督管理成本非常高,容易流於形式而難以落實,意味著國家資金的流失渠道更多,這不利於社會保障房的進一步建設。

    對於這點,政府應加強組織領導、試點以及建立好住房保障機構等,並明確好法律責任和建設,保護好國有產權的同時保障好民生,提高全民法律意識也非常重要,所以還要加強基礎管理和宣傳力度

  • 3 # 小豬房論

    共有產權住房是一種政策保障性住房,是在房價居高不下的情況下,為了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一種嘗試。這類住房既不同於經濟適用房,也不同於商品房,不但對申購人資格有一定的限制條件,同時,對房屋的使用、轉讓、繼承等也有著一些特殊的要求。

    共有產權住房最早於2014年由住建部確認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淮安、黃石等6個城市試點。2017年9月14日,住建部印發《關於支援北京市、上海市開展共有產權住房試點的意見》,正式確立了共有產權住房的地位。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全國性的共有產權住房方面的管理法規,基本上是各地自行制定管理辦法。因此,對於共有產權方面的利弊影響也有很大的不同。下面以《廣州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例,分析利弊。

    共有產權住房的利

    共有產權住房有利的一面主要是以下兩點:

    一是銷售單價低,按照《辦法》規定,共有產權住房的售價參照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6個月內平均售價的70%~85%確定。

    共有產權住房的弊

    凡事有利就有弊,共有產權住房價格便宜,可以滿足中低收入家庭購房的願望。但是,共有產權住房也有諸多限制,對承購人而言屬於不利因素。

    1、限制轉讓物件,共有產權住房在滿足限售期後,可以轉讓,但受讓人必須符合共有產權申購人資格。產權份額轉讓的收益歸承購人。

    2、限租借,共有產權住房不允許出租或出借給申購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以外的人使用。

    3、繼承受限,承購人去世,其法定繼承人必須在本地無住房才可以繼承。否則只能選擇出售。

    4、承購人出現下列違規行為,將由代持機構回購或安排符合共有產權住房申購資格的人購買,而且產權轉讓的增值收益歸代持機構所有:

    (1)擅自轉讓、贈與共有產權住房產權份額或設定除購房貸款抵押以外的擔保物權,拒不整改的;

    (2)擅自出租、出借共有產權住房,拒不整改的;

    (3)承購人戶籍遷離本市或者出國定居的。

    也就是說,如果承購人違規,共有產權份額會被強行回購,而且房子增值收益也會被沒收。

    說白了,共有產權住房只具有居住屬性,只能解決承購人的住房問題,不具有投資或者財產的繼承屬性。#在幸福敲門看測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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