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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代表每一個家庭。封戶,就是把一片土地連同上面的農戶分封給一個人。把土地封予或再轉封予有功之士或宗親,其土地即稱作食邑。早期西周及春秋時代封建制度下的食邑,受封者對於所受封土地,除了經濟上的權益之外,尚有統治該土地及人民的權力。但在戰國至秦漢行郡縣制以後,食邑逐漸轉向以該地人民所交賦稅為主的經濟利益為主,而失去其他政治、軍事上的作用,大多以“戶”作為食邑分發的單位。 《孟子.萬章篇》:“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凡四等。不能五十里,不達於天子,附於諸侯曰附庸。天子之卿受地視侯,大夫受地視伯,元士受地視子男。” 戰國時期,各諸侯國普遍廢除了卿大夫的采邑制度而實行郡縣制,出現了有別於之前卿大夫的封爵,如通侯、君等。這些新設的封爵有大小不等的食邑,但不能世襲。 秦朝 秦朝,繼續使用自商鞅變法後定下的自公士至徹侯二十等爵,專門用以賞功。徹侯食縣,其他諸爵得食俸祿如官吏。 公士秦、漢二十等爵的第一級,即最低一級。有此爵之民,仍須服役,僅身份略優於無爵之人 上造秦、漢二十等爵的第二級,只高於公士。《漢書・百官公卿表》顏師古注:“造,成也,言有成命於上也。”此爵僅高於無爵,仍須服役。 簪嫋秦、漢二十等爵的第三級,高於上造,仍須服役。公元前186年漢代的《田律》和《戶律》規定受田數額為簪嫋3頃(300畝),簪嫋3宅(宅地的標準是以30步見方的土地為一“宅”)。出土秦代竹簡表明:在軍中,每頓吃的飯菜因爵位不同而不同。簪嫋可以有精米一斗,醬半升,菜羹一盤,乾草半石。 不更秦、漢二十等爵的第四級,不更者,即可免充更卒(輪流服役的兵卒)之意,其他之役,仍須照服。 大夫 1、大(da)夫:古代諸侯國中,在國君之下有卿、大夫、士三級,因此為一般官員的通稱。秦漢以後,中央要職有御史大夫,備顧問者有諫大夫、中大夫、光祿大夫等。至唐宋尚有御史大夫及諫議大夫之官,至明清廢。又隋唐以後以大夫為高階官階之稱號。清朝高階文職官階稱大夫,武職則稱將軍。宋徽宗政和年間重訂官階時,在醫官中別置“大夫”以下官階,故今仍沿稱醫生為大夫。 官大夫秦、漢二十等爵的第六級。《漢書・百官公卿表》顏師古注:“加官、公者(接第七級為公大夫),示稍尊也。”漢時,第八級公乘以下仍須服役。漢代《田律》和《戶律》規定官大夫受田數額為7頃(700畝),宅地的標準是7宅(30步見方的土地為一“宅”) 公大夫秦、漢二十等爵的第七級,又名七大夫。高於大夫、官大夫。秦時,民爵公大夫以上者,見縣令、丞揖而不拜。漢高祖令七大夫以上均有食邑,文帝后,第九級五大夫始為高爵,僅得免役,公大夫仍須服役。 公乘 秦、漢二十等爵的第八級。以得乘公家之車,故稱公乘。秦與漢初,從第七級的公大夫(七大夫)起,即為高爵,漢高祖規定:七大夫以上均有食邑,文帝后,第九級五大夫以上始為高爵,五大夫的侍遇不過免役,公乘以下仍須服役,東漢明帝規定:賜民爵不得超過公乘。 五大夫秦、漢二十等爵的第九等。漢初以第七級公大夫以上為高爵,都有食邑。漢文帝以後,改五大夫以上為高爵,僅得免役。 左庶長秦、漢二十等爵的第十級 商鞅變法之前,秦國有四種庶長:大庶長、右庶長、左庶長、駟車庶長。四種庶長都是職爵一體,既是爵位,又是官職。大庶長贊襄國君,大體相當於早期丞相;,左庶長為非王族大臣領政,左庶長可由非王族大臣擔任,商鞅變法之後,秦國官制仿效中原變革,行開府丞相總攝政務,各庶長便虛化為軍功爵位,不再有實職權力。商鞅曾任此職. 右庶長秦,漢二十等爵的第十一級 右庶長為王族大臣領政,是王族專職。 左更秦、漢二十等爵的第十二級。“更”指更卒,即輪流服役計程車卒,更卒之將為爵位名。 中更秦、漢二十等爵的第十三級。“更”指更卒,即輪流服役計程車卒,更卒之將為爵位名。其爵處左右庶長和大少上造之間,在商鞅改革前是職爵同體,是九卿中第二,地位顯耀。 右更秦、漢二十等爵的第十四級。“更”指更卒,即輪流服役計程車卒,更卒之將為爵位名。 少上造秦漢二十等爵的第十五級。《漢書・百官公卿表》顏師古注:“言皆主上造之士也。” 大上造大上造即大良造官名。戰國初期為秦的最高官職,掌握軍政大權。同時又為爵名。商鞅制定二十等爵,列為十六級。亦稱大上造。與第十五級少上造均取“主上造之士”之意得名。見《漢書・百官公卿表》顏師古注。自從秦惠王設立相國掌握軍政大權後,主要用作爵名。漢代沿用。 駟車庶長秦、漢二十等爵的第十七級。取乘駟馬之長而為眾長之意,是專門執掌王族事務,是王族專職。 大庶長秦、漢二十等爵的第十八級,僅次於列侯、關內侯。據《史記・秦本紀》,寧公(前716-704年在位)時已有此官。 商鞅變法之前是職爵一體,既是爵位,又是官職。大庶長贊襄國君,大體相當於早期丞相。 關內侯秦、漢二十等級之第十九級,位於徹(列)侯之次。有其號,無國邑。一般系對立有軍功之將的獎勵,封有食邑多少戶,有按規定戶數徵收租稅之權,可世襲。南北朝時沿用,僅成為爵位的一種品級。 徹侯秦、漢二十等爵的最高階。漢武帝時,以避帝名諱(武帝名徹),改名通侯,亦稱列侯。漢初列侯封邑,大者萬戶,小者五六百戶。封邑一般為縣,東漢初有封四縣者,小者為鄉或亭。漢初戶口稀少,歷年既久,人口增加,蕭何、曹參、周勃、灌嬰等的封地,戶數最多者達四萬戶。列侯得徵收封地租稅,地方行政由中央政府所派官吏治理,列侯不得預聞。後又有僅賜名號不給封邑者,加霍去病封冠軍侯,另行指定地方為封邑。列侯多居京師,與所封之地關係淡薄,奉命“就國”(回到封邑居住)者,反似貶逐。 漢朝 西漢,沿用秦二十等爵,另增設王爵。初,王爵有功臣得之者,高祖時誅伐殆盡。此後,王爵僅皇族可得。早期的諸侯王國大者列郡數十,小的也有數郡,皆由諸侯王自治其國,漢廷僅為之置太傅而已,其餘丞相、內史、中尉、御史大夫之類皆王自置。經過七國之亂和漢武帝下推恩令、漢成帝綏和元年改制,諸王僅得食本國租稅,不得預國政。盡廢內史、御史大夫、郎中令、廷尉、宗正、太僕等與漢朝設定相同的官稱,改丞相為相,治事如郡太守,令中尉治事如郡都尉。自此,王國與列郡無異。東漢王國制度與西漢後期一致,國與郡等,唯改太守為相、都尉為中尉,另置傅領王府事。 西漢初大封功臣,受封列侯(避漢武帝劉徹諱,改徹侯為列侯)者一百四十三。列侯封地稱國。侯國大者數萬戶、小者五百戶。侯國置國相如縣令,受命於所在郡守。列侯自置家丞、庶子、門大夫、洗馬、行人等官治府事。列侯居京師則主爵中尉領之,就國則郡太守時時巡察之。東漢侯制與西漢無別,唯侯國較小,大者不過四縣、小者有僅食一亭者,東漢末年,曹操在列侯、關內侯下置名號侯十八級,關中侯十七級,關外侯十六級,五大夫侯十五級,以當時蜀、吳兩國所轄邑名封之,受爵者無從收取租稅,開後世虛封先河。 漢武帝時,為籌措戰費,令賣二十等爵(關內侯以下),致使二十等爵為人所輕。於是為將士立功者另設武功爵十一等(一級造士,二級閒輿衛,三級良士,四級元戎士,五級官首,六級秉鐸,七級千夫,八級樂卿,九級執戎,十級政戾庶長,十一級軍衛),後亦賣之。 曹魏 曹操廢二十等爵、武功爵等所謂賜爵。魏文帝黃初年間,定爵製為九等:王、公、侯、伯、子、男、縣侯、鄉侯、關內侯。王爵至男爵皆有國號、封地,縣侯以下無封地而有租稅。九等爵之外,曹操創立的名號侯、關中侯、關外侯、五大夫侯作為賜爵保留,仍無封、無食。 魏制:皇子封王,王之庶子封鄉公,嗣王(非始封王者)之庶子封鄉侯,公之庶子封亭伯;王國大者郡、小者縣。 兩晉 西晉爵位非常繁複,設定了王、公、侯、伯、子、男、開國郡公、開國縣公、開國郡侯、開國縣侯、開國侯、開國伯、開國子、開國男、鄉侯、亭侯、關內侯、關外侯共十八級。 王爵非皇子不封;公(郡公、縣公)、侯(郡侯、縣侯)、伯、子、男五等爵專封宗室;功臣封爵為“開國”諸爵及鄉侯、亭侯、關內侯、關外侯。自先秦以來沿用的賜爵制度正式廢止。 西晉諸侯王與西漢初年諸侯王相類,得專制其國。案《晉書》記載,大國二萬戶,兵五千(置三軍,中軍二千,上下軍各千五百);次國一萬戶,兵三千(置上下兩軍,各千五百);下國五千戶,兵一千五百(置一軍)。五等爵之公國之制同下等王國,侯國不滿五千戶,亦置一軍,兵千人。其餘諸爵與開國爵封地稱國而但封君不治國事,鄉侯至關外侯無封邑。諸王子除嗣王外,依次按公、侯、伯、子、男遞降世襲。 南朝 南朝封爵沿襲東晉,唯封君對封國再失治權。陳朝增郡王爵、藩王爵。 北朝 北魏道武帝皇始元年始封五等爵,天賜元年廢伯爵、男爵,後復之。除皇子外,功臣也得封王。景明元年定製:置王、開國郡公、散公、侯、散侯、伯、散伯、子、散子、男、散男,凡十一等。封國租稅取率:王食半,公三分食一,侯伯四分食一,子男五分食一。封爵品級:王超品,開國郡公正一品,開國縣公、散公從一品,開國縣侯正二品,散侯從二品,開國縣伯正三品,散伯從三品,開國縣子正四品上階,散子從四品下階,開國縣男正五品上階,散男從五品下階。官屬:王至侯國等置官屬。 北齊:置王爵與五等爵,王爵超品,其餘諸爵視魏制各將一階,諸爵皆開國置官屬。 北周:初置開國公、開國侯、開國伯、開國子、開國男五等爵後據《周禮》改制,置親王、郡王、縣王、國公、郡公、縣公、縣侯、縣伯、縣子、縣男、鄉男十一等爵。 隋朝 隋文帝置國王、郡王、國公、郡公、縣公、侯、伯、子、男九等;隋煬帝留王、公、侯三等爵,其餘均廢止。 唐朝 唐朝,分親王、嗣王(承襲親王的為嗣王)、郡王、國公、郡公、縣公、縣侯、縣伯、縣子、縣男。國公以下,均加開國字樣,如××郡開國侯、××縣開國子。唐朝的封爵有食邑,但往往為虛封,唯加實封者可以享有所封地的租稅收入(後改為領取俸祿)。 宋朝 宋朝封爵制度基本上同唐制。魏晉至宋,爵位分為世襲和不世襲兩種。宋代及以前的世襲爵位具有以下特點:可以世代相傳;子孫承襲爵位時一般不降等;當承襲爵位的子孫死後無嗣或是獲罪時,爵位通常會被削除,但有時候皇帝會找(受封者的)旁支子孫繼續承襲爵位,稱為“紹絕繼封”。不世襲的爵位及受封者本身而止,身死則爵除。宋朝世襲的爵位很少,大多數爵位都只是不世襲的終身爵。 宋朝依唐制保留封君食邑,自―萬戶到二百戶,共十四等。食邑數字只是虛銜,唯食實封才可以領取相應的補貼。實封最多千戶,少者百戶,每戶每月折錢二十五文,隨官俸發給,可知宋朝的封爵收入頗低。 元朝 元朝,王爵唯皇族、蒙古貴族可封,宗室封親王、遠支宗親與貴族封國王。其於國公等爵封賜甚濫。 明朝編輯 明代封爵雖仍分為宗室和異姓兩類,但具體爵稱有較大變動。 男性爵位 親王:皇嫡長子立為太子,皇帝諸子年十歲立為親王,有封地,故又稱藩王,親王的正式名稱為王,其封地稱國,王璽稱“某國之寶”,二十歲就藩. 郡王:親王嫡長子年十歲立王世子,長孫立為世孫; 親王諸子年十歲,則封為郡王; 鎮國將軍:郡王嫡長子為郡王長子;嫡長孫則授長孫;郡王諸子則授鎮國將軍; 輔國將軍:鎮國將軍長子襲位鎮國將軍,諸子為輔國將軍; 奉國將軍;輔國將軍長子襲位輔國將軍,諸子為奉國將軍; 鎮國中尉;奉國將軍長子襲位奉國將軍,諸子為鎮國中尉; 輔國中尉;鎮國中尉長子襲位鎮國中尉,諸子為輔國中尉; 奉國中尉,輔國中尉長子襲位輔國中尉,諸子為奉國中尉 所有爵位世襲,永遠有別於齊民。 自親王以下,不再食租稅而領取歲支祿米。 親王封號一個字,如周王,燕王等。一般在親王死後由皇帝賜予諡號,稱呼時採用封號加諡號加王的方法:如朱�荊�封秦王,諡號愍,習慣上稱為秦愍王。 郡王封號為兩個字,如靖江王等。 洪武二十八年,重定歲支祿米數額, 親王 一萬石, 郡王二千石, 鎮國將軍一千石, 輔國將軍八百石, 奉國將軍六百石, 鎮國中尉四百石, 輔國中尉三百石, 奉國中尉二百石。 此外,國家還為宗室修建宮邸、墳墓,提供隨從官員、僕役以及其他待遇。 明初,宗室封爵中親王名高位崇,在國家政治生活中佔有重要地位。洪武年間,朱元璋授予親王以兵權。特別是分封在北方沿邊的藩王,不僅擁有直屬的護衛軍,還經常統率大軍出征,稱為塞王。其中的燕王朱棣,在朱元璋死後不久,發動靖難之役,奪取皇位。朱棣即位後,逐步解除藩王兵權,加強對宗室的限制和監視,從而形成了“分封而不錫土,列爵而不臨民,食祿而不治事”的局面。 明中期,宗室受封人數不斷增加,祿米成為明政府的沉重負擔。藩王也競相非法佔田,少者幾千頃,多者數萬頃,減少了明政府的賦稅收入,激化了社會矛盾。萬曆以後,為解決這些矛盾,朝廷被迫開放宗室出仕的禁令,允許鎮國將軍以下參加科舉考試,以期宗室自養,而不再寄生食祿,但收效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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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朝以後封侯是皇帝對臣子的一種授勳,侯是一種爵位,其等級可以分為亭侯、鄉侯、縣侯、郡侯,其區別在於食邑的範圍不同。郡侯就是以一個郡為食邑,縣侯就是以一個縣為食邑,如此類推。所謂的食邑,就是指侯對他的領地只有賦稅權而沒有行政權等其他權利,作為侯的領地的賦,稅不是上交中央而是交給侯,例如諸葛亮被封為“武鄉侯”,就是諸葛亮的食邑是在一個叫“武鄉”的地方,級別是鄉侯,武鄉徵收的賦稅就是給諸葛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