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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唐工舫

    肯定做效期實驗並做效期計算,其中大學裡面學到的銀行也會涉及到利息計算的e在效期計算裡用得到,各期藥品降解又用得到不定積分。當然其中不外乎首先確定它的成分包括溶質,是容易氧化失效還是水解等,然後確定相關的資料比如介電,離子常數等,然後有個公式可以計算出來,然後可以用加速實驗等相關實驗去驗證效期。。。

  • 2 # 中老年保健雜誌

    生活中人們難免會出現頭疼腦熱的健康問題,對於一些常見的小毛病或不需去醫院就診的慢性病,這時候家中的小藥箱就發揮作用了。可是有些人當需要用藥時才發現許多藥品都超過了有效期限。我們接觸的患者對此有著不同的處理方式,有些人一看藥物已經失效,當機立斷地把它處理掉;但有人認為,過期時間不長沒有關係,依然可以使用;也有人認為,中成藥不用在乎有效期,中藥都是越久效果越好……

    那麼,藥品有效期是如何確定的?

    藥品有效期是指藥品在一定的貯存條件下,能夠保持藥品質量的期限。如藥品有效期標示為2018年9月,表示該藥在2018年9月30日內都是合格的。超過此期限的藥物(過期藥)要按照中國藥品管理法規定,按劣藥處理,禁止流通和使用。

    藥品有效期主要透過實驗確定。一方面可以透過極端條件如高熱等,在較短的時間內考察藥品成分的變化。另一方面,可以在規定的貯存條件下如陰涼、乾燥處,原包裝中,長期考察藥品成分的變化。不僅藥品有效成分的含量需要檢測,雜質的種類和含量等的變化也是重要的考察因素。有效期內的藥物必須保證有效成分以及雜質種類和含量等都符合要求。

    ——追隨您的心聲 提供專業回答——

  • 3 # 湖南醫聊

    看到標題,或許你會不屑:平常生活中,我們會在各種包裝上接觸到“有效期”。尤其在使用藥品前,大多數人都有意識去檢視。

    就那麼個“日期”擺在面前,明明白白,為何非說不簡單?

    誤區一:很多人無法區分有效期和失效期,甚至認為二者為同一概念。

    舉例:2019年6月2日,尹女士消化不良引起腹脹不適,想起家中有一盒未用且包裝完好的多潘立酮片,找出來後發現包裝盒上寫著有效期至2019-06,於是糾結過沒過期,還能不能吃?

    提示:有效期是指藥品在規定的貯存條件下能夠保證質量的期限。失效期是指藥品在規定的貯存條件下,其質量到某年某月即可能達不到原定標準的要求。

    尹女士的這盒藥標註有效期至2019-06,說明可以用到2019年6月30日;若標註的是失效期至2019-06,則只能用到2019年5月31日。

    如果儲存條件適宜的話,尹女士的這盒藥在有效期內,這時是可以服用的。

    誤區二:有的人認為過期不久的藥只會在療效上稍打折扣。

    舉例:張奶奶有經常備藥的習慣。

    最近因感冒咳嗽,拿出家中備用的感冒顆粒,沖服前卻發現過期一個多月了,但拆開看到顆粒外觀很好,並未受潮,覺得丟了可惜,於是選擇了繼續服用。

    提示:藥品的有效期是根據其效價和穩定性設定的保證質量仍能符合或高於國家法定標準的時間範圍,所以不能說在標註有效期最後一天可用,過了一天就絕對立馬不能用了,這是一個質變的過程,只能說效期較遠的藥在質量上更可靠。

    當超出這個期限可能存在幾種情況:

    ①極少數穩定性高的藥品可能藥效基本不變;

    ②大多數藥品會隨時間發生質量變化,有效含量降低伴隨雜質含量升高,不僅療效降低,有時甚至會產生毒性。

    過期藥品除非經藥檢所檢驗確認質量尚符合規定,否則不建議再使用。

    因此張奶奶為節約而服用過期藥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以免“省小失大”。

    誤區三:藥品只要在標註的有效期內,就能安全放心地使用。

    舉例:小歐同學因為用眼過度,經常感覺眼睛乾澀。他拿起幾個月前剩下的大半瓶眼藥水,看了看有效期至2021年02月,便放心地用了起來。

    提示:藥品有效期只有在兩個前提條件下才有意義,一個是概念中提到的在規定的貯存條件下;另一個則是藥品未開啟。

    藥品一旦開啟,在儲存和使用過程中易受到外界環境的影響,使藥品汙染或變質而縮短藥品“生命週期”。

    除說明書另有規定外,一些無菌製劑,如眼用製劑、鼻用製劑、塗劑、塗膜劑等通常在啟用後最多可使用四周。

    對於固體口服制劑,拆零、分裝後,貯存方面不及原包裝,在特定的條件下,對有效期的規定為:從重新包裝之日起不超過6個月;

    或(藥品有效期 – 重新包裝日期)╳25%;兩者以期限較短者為準。若藥品出現變色、黴變、結塊、渾濁等現象,即使效期較遠,也不應再使用。

    小歐同學幾個月前就已開啟的眼藥水,極有可能已受到汙染而滋生細菌,繼續眼部使用存在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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