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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人力資源專家楊少俠

    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比較大陸法系,又稱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羅馬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以法國、德國為代表,在羅馬法基礎上,吸收了日耳曼法、教會法等有關法律成分,逐漸形成的世界性法律體系。是在西方近代化過程中,歐洲各國仿照法、德的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並強制推行到各自殖民地而逐步形成的。大陸法系的分佈地區非常廣,歐洲大陸大多數國家、亞洲、拉丁美洲、非洲等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屬於大陸法系。英美法法系是指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兼以衡平法和制定法為主要淵源,吸收一些羅馬法、教會法以及中世紀商法的原則、制度而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體系。普通法系的分佈範圍包括英國本土(蘇格蘭除外),美國,愛爾蘭,加拿大,澳洲,紐西蘭,以及亞洲、非洲某些英語國家和地區。從兩大法系的歷史傳統看,主要有以下區別: (一)主要法律淵源不同。大陸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淵源包括立法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法律檔案、行政機關頒佈的各種行政法規以及本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既包括各種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構成的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二)繼承羅馬法的程度不同。英美法系只是在遺囑繼承、商法等領域,不繫統地吸收了羅馬法的若干原則和制度;而大陸法系則是在全面繼承了羅馬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吸收了羅馬法的體系,且也採納了羅馬法的各種制度、原則及概念、術語和方法。(三)法律體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為基礎,以制定法、習慣法、慣例等為補充,體系十分龐雜,缺乏系統分類,部門法之間缺少邏輯聯絡;法官在法律的發展中處於中心地位,他們不僅是判例法的制定者,也是法的解釋者和執行者,有“法官法”之稱;而在大陸法系,立法和司法的分工比較明確,強調製定法的權威,不僅法律體系完整,概念術語比較明確;而且法官的作用十分有限,他們被視為執行法律的工具,不得擅自創造法律,違背立法者的精神。1/2頁(四)司法組織與對程式法的重視不同。英美法系一般行政訴訟和普通訴訟不分,法官從律師中選拔的比較多,強調程式法的重要性,實行對抗制訴訟,當事人主義色彩比較濃;而大陸法系一般採用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分離的雙軌制,法官經考試後由政府任命,比較注重實體法,認為程式法僅僅是適用實體法的工具,一般採用糾問式訴訟程式。(五)法律推理方式不同。英美法系一般強調法律的實際效用和經驗,重視從以前存在的判例中歸納推理出適用於新的案件的原則;而大陸法系比較重視法律的理論概括,在司法判決上,講求邏輯性、概念的抽象性和明確性以及語言的精煉,採用演繹推理的形式,只能以特定法律為大前提,以案件事實為小前提。除以上幾點主要差別外,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司法機構的設定、法律概念和術語、法律教育、法律職業等方面,也有許多不同之處。另外,在區別兩大法系時,我們也容易發現其有以下共同點:1、兩大法系本質都建立在近代資產階級生產方式上的法律體系。2、兩法法系的法律指導思想深受近代資產階級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鳩和盧梭等人學說的深刻影響。3、它們的法律背景都以資產階級商品經濟、資產階級民族統一國家、資產階級意識形態為基礎。它們承襲傳統為羅馬法、教會法、日耳曼法,不同的只是誰為主體的問題。以上就是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異同的比較,自進入二十世紀以後,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兩大法系有逐漸靠攏的趨勢,二者之間的差別在逐漸縮小。但是,由於兩大法系的歷史傳統不同,它們之間的基本差別還將長期存在。

  • 2 # 人力資源專家楊少俠

    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比較大陸法系,又稱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羅馬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以法國、德國為代表,在羅馬法基礎上,吸收了日耳曼法、教會法等有關法律成分,逐漸形成的世界性法律體系。是在西方近代化過程中,歐洲各國仿照法、德的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並強制推行到各自殖民地而逐步形成的。大陸法系的分佈地區非常廣,歐洲大陸大多數國家、亞洲、拉丁美洲、非洲等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屬於大陸法系。英美法法系是指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兼以衡平法和制定法為主要淵源,吸收一些羅馬法、教會法以及中世紀商法的原則、制度而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體系。普通法系的分佈範圍包括英國本土(蘇格蘭除外),美國,愛爾蘭,加拿大,澳洲,紐西蘭,以及亞洲、非洲某些英語國家和地區。從兩大法系的歷史傳統看,主要有以下區別: (一)主要法律淵源不同。大陸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淵源包括立法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法律檔案、行政機關頒佈的各種行政法規以及本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既包括各種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構成的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二)繼承羅馬法的程度不同。英美法系只是在遺囑繼承、商法等領域,不繫統地吸收了羅馬法的若干原則和制度;而大陸法系則是在全面繼承了羅馬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吸收了羅馬法的體系,且也採納了羅馬法的各種制度、原則及概念、術語和方法。(三)法律體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為基礎,以制定法、習慣法、慣例等為補充,體系十分龐雜,缺乏系統分類,部門法之間缺少邏輯聯絡;法官在法律的發展中處於中心地位,他們不僅是判例法的制定者,也是法的解釋者和執行者,有“法官法”之稱;而在大陸法系,立法和司法的分工比較明確,強調製定法的權威,不僅法律體系完整,概念術語比較明確;而且法官的作用十分有限,他們被視為執行法律的工具,不得擅自創造法律,違背立法者的精神。1/2頁(四)司法組織與對程式法的重視不同。英美法系一般行政訴訟和普通訴訟不分,法官從律師中選拔的比較多,強調程式法的重要性,實行對抗制訴訟,當事人主義色彩比較濃;而大陸法系一般採用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分離的雙軌制,法官經考試後由政府任命,比較注重實體法,認為程式法僅僅是適用實體法的工具,一般採用糾問式訴訟程式。(五)法律推理方式不同。英美法系一般強調法律的實際效用和經驗,重視從以前存在的判例中歸納推理出適用於新的案件的原則;而大陸法系比較重視法律的理論概括,在司法判決上,講求邏輯性、概念的抽象性和明確性以及語言的精煉,採用演繹推理的形式,只能以特定法律為大前提,以案件事實為小前提。除以上幾點主要差別外,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司法機構的設定、法律概念和術語、法律教育、法律職業等方面,也有許多不同之處。另外,在區別兩大法系時,我們也容易發現其有以下共同點:1、兩大法系本質都建立在近代資產階級生產方式上的法律體系。2、兩法法系的法律指導思想深受近代資產階級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鳩和盧梭等人學說的深刻影響。3、它們的法律背景都以資產階級商品經濟、資產階級民族統一國家、資產階級意識形態為基礎。它們承襲傳統為羅馬法、教會法、日耳曼法,不同的只是誰為主體的問題。以上就是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異同的比較,自進入二十世紀以後,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兩大法系有逐漸靠攏的趨勢,二者之間的差別在逐漸縮小。但是,由於兩大法系的歷史傳統不同,它們之間的基本差別還將長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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