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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範圍與評價方法

    1.企業應組織制定風險評價管理制度,明確風險評價的目的、範圍和準則。

    制定風險評價管理制度;

    明確風險評價的目的、範圍、頻次、準則及工作程式;

    2.企業風險評價的範圍應包括:

    (1)規劃、設計和建設、投產、執行等階段;

    (2)常規和非常規活動;

    (3)事故及潛在的緊急情況;

    (4)所有進入作業場所人員的活動;

    (5)原材料、產品的運輸和使用過程;

    (6)作業場所的設施、裝置、車輛、安全防護用品;

    (7)丟棄、廢棄、拆除與處置;

    (8)企業周圍環境;

    (9)氣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等。

    風險評價範圍滿足標準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專案按規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價單位進行安全評價。

    3.企業可根據需要,選擇科學、有效、可行的風險評價方法。常用的評價方法有:

    (1)工作危害分析(JHA);

    (2)安全檢查表分析(SCL);

    (3)預危險性分析(PHA);

    (4)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

    (5)失效模式與影響分析(FMEA);

    (6)故障樹分析(FTA);

    (7)事件樹分析(ETA);

    (8)作業條件危險性分析(LEC)等方法。

    選用JHA法對作業活動、SCL法對裝置設施(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和風險評價;

    選用HAZOP法對危險性工藝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和風險評價;

    選用其他方法對相關方面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和風險評價。

    4.企業應依據以下內容制定風險評價準則:

    1)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2)設計規範、技術標準;

    3)企業的安全管理標準、技術標準;

    4)企業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等。

    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風險評價準則;

    評價準則應符合標準規定;

    評價準則應包括事件發生可能性、嚴重性的取值標準以及風險等級的評定標準。

    2.2風險評價

    1.企業應依據風險評價準則,選定合適的評價方法,定期和及時對作業活動和裝置設施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和風險評價。企業在進行風險評價時,應從影響人、財產和環境等三個方面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分析。

    建立作業活動清單和裝置、設施清單;

    根據規定的頻次和時機,開展危險、有害因素辨識、風險評價

    從影響人、財產和環境等三個方面的可能性和嚴重性進行評價。

    2.企業各級管理人員應參與風險評價工作,鼓勵從業人員積極參與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廠級評價組織應有企業領導參加;

    車間級評價組織應有車間領導參加;

    所有從業人員應參與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2.3風險控制

    1.企業應根據風險評價結果及經營執行情況等,確定不可接受的風險,制定並落實控制措施,將風險尤其是重大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企業在選擇風險控制措施時:

    1)應考慮:

    ⑴可行性;

    ⑵安全性;

    ⑶可靠性。

    2)應包括:

    ⑴工程技術措施;

    ⑵管理措施;

    ⑶培訓教育措施;

    ⑷個體防護措施。

    根據風險評價的結果,建立重大風險清單;

    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優先順序,制定措施消減風險,將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

    風險控制措施符合標準要求。

    2.企業應將風險評價的結果及所採取的控制措施對從業人員進行宣傳、培訓,使其熟悉工作崗位和作業環境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掌握、落實應採取的控制措施。

    制定風險培訓計劃;

    按計劃開展宣傳、教育。

    2.4隱患治理

    建立隱患治理臺帳;

    下達隱患治理通知,做到“四定”;

    按期治理隱患專案。

    2.企業應對確定的重大隱患專案建立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

    1)評價報告與技術結論;

    2)評審意見;

    3)隱患治理方案,包括資金概預算情況等;

    4)治理時間表和責任人;

    5)竣工驗收報告。

    按標準要求建立重大隱患專案檔案。

    3.企業無力解決的重大事故隱患,除採取有效防範措施外,應書面向企業直接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報告。

    無力解決的重大事故隱患,應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

    書面向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報告。

    4.企業對不具備整改條件的重大事故隱患,必須採取防範措施,並納入計劃,限期解決或停產。

    不具備整改條件的重大事故隱患,必須採取防範措施;

    納入隱患整改計劃,限期解決或停產。

    2.5重大危險源

    1.企業應按照GB18218辨識並確定重大危險源,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

    按照GB18218辨識並確定重大危險源;

    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包括:危險物質名稱、數量、性質、位置、管理人員、管理制度、評估報告、檢驗/檢測報告、檢查記錄等。

    2.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對重大危險源設定安全監控報警系統。

    按照有關規定設定檢測報警系統和電視監控系統,並將訊號傳至控制室。

    3.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

    定期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

    4.企業應對重大危險源的裝置、設施定期檢查、檢驗,並做好記錄。

    定期檢查、維護重大危險源的裝置、設施,包括檢測儀表、附屬裝置及配件;

    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驗,取得檢驗合格證。

    5.企業應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救援器材、裝備,每年至少進行1次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按要求編制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

    根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特性配備必要的救援器材、裝備;

    每年至少進行1次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6.企業應將重大危險源及相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送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重大危險源及相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形成報告,報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7.企業重大危險源的防護距離應滿足國家標準或規定。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規定的,應採取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並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的防護距離應滿足國家規定要求;

    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應採取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並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

    2.6風險資訊更新

    1.企業應適時組織風險評價工作,識別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隱患。

    非常規活動及危險性作業實施前,應識別危險、有害因素,排查隱患。

    2.企業應定期評審或檢查風險評價結果和風險控制效果。

    每年評審或檢查風險評價結果和風險控制效果。

    3.企業應在下列情形發生時及時進行風險評價:

    1)新的或變更的法律法規或其他要求;

    2)操作條件變化或工藝改變;

    3)技術改造專案;

    4)有對事件、事故或其他資訊的新認識;

    5)組織機構發生大的調整。

    在標準規定情形發生時,應及時進行風險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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