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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朝地方行政制度

      明朝的地方行政建置就元朝的十行中書省,改為十三布政使司區。簡稱為十三省,另設南北兩直隸,猶如元朝的“腹裡”。

    皇帝

    (中央政府)

    北京順天府

    府、直隸州

    縣、屬州

    南京應天府

    府、直隸州

    十三布政使司

    府、直隸州

    縣、屬州

    皇帝

    (中央政府)

    布政使司(省)

    府、州(直隸州)

    縣、屬州

    布 政 使—民政兼司法,承宣布政使司

    知府、知州

    知縣、知州

    按 察 使—監察兼司法,提刑按察使司

    都指揮使—軍事,都指揮使司

    指揮使—衛

    千戶—所

      1、南北兩直隸

      明朝的政治區劃以南北兩京的地方為兩直隸。南直隸稱南京,包括今之安徽、江蘇,於南京城郊置“應天府”。北直隸稱京師,包括今之河北遼寧兩面三刀省的南部,於北京城郊置“順天府”。順天府、應天府都設有府尹為長官。與其他近畿諸府州皆直轄於中央南北兩京政府,故稱直隸,而不另設布政使。

      2、省、府(直隸州)、縣(屬州)三級制

      明初改元之路為府,府之下為縣,在原則上是“府縣兩級制”。府縣之外另有州,大州直轄於省,與府相同,謂之直隸州。小州則屬於府,與縣相同,謂之屬州。所以在形式上,似乎成為府州縣三級制。加“布政使司”區,成為“省”、“府”、“州”、“縣”四級制。明代晚葉在“布政司”上又設“督”(總督)、“撫”(巡撫),原為中央御史之臨時兼職,後成為常駐官,於是在形式上竟成為“督撫”、“布政司”(省)、府、州、縣,五級制了。然而實質上仍以府(或州)、縣兩級地方行政為基礎(如秦漢之郡縣,隋唐之州縣),上加省級,可稱為“三級制”。

    3、布政使、按察使和都指揮使

    (1)布政使:“布政使”的全銜是“承宣佈政使”,每省置左右“承宣佈政使”二人,秩從二品。布政使原是一種承上啟下的監司性質,放多事不公要陳報中央諸部,不要取得總督巡撫的許可。不過因其總攬一省(布政使司區)之大政,遂為一省之最高行政首長。

    2)按察使:與“布政使”同列,掌管一省之監察與司法有“提刑按察使”一員,其品秩為正三品,比“布政使”低一級。在“布政使司”下分設若干不同性質的監察區劃,名為“道”,有“督糧道”、“督冊道”、“分守道”等,由布政使下的參政與參議兼任之。有“提督學道”、“清軍道”、“驛傳道”、“分巡道”等,由按察使下的“副使”、“僉事”分任之,其區劃名稱頗為複雜。又京畿地方所設諸道,因直隸無布政使司,其道司則由附近諸布政使司分攝這(如北直隸之密雲道、大名道、天津道、霸州道,由山東省兼管,易州道、口北道、昌平道……由山西省兼管)。

    (3)都指使:都指揮使,亦稱“都司”(正二品官),掌管地方軍事,與“佈政”、“按察”分掌“行政”、“監察”、“軍事”統稱為地方三司。

    4、府、州、縣

    (1)府:“府”有京府與非京府之別,一般府之長官稱知府,唯順天、應天兩“京府”之長官皆稱府尹。為正四品官。府官掌一府之行政、教化、錢糧、治安。

    (2)州:“州”之長官,稱知州,品秩為從五品,州有大小,有直隸、屬州之別。大的“直隸州”為直隸於省之州,地位與“府”相同;小的“屬州”,屬府管轄,地位與“縣”相同。

    (3)縣:“縣”之長官稱知縣,為七品官。府、州、縣之行政體系與職務,大致與宋朝相同。 “府”、“州”、“縣”雖在布政使司(省)之下,實系地方之基層行政組織,與“布政使司”介於監察行政之間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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