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奈何橋口來碗湯

    御史督百官,諫官勸皇帝。

    宋代沿襲唐的監察體制,御史臺為最高監察機構之一,與諫院構成中央行政監察機構,合稱為臺諫系統……宋以前,御史臺和諫院的職責範圍有嚴格的區別,到了宋代,諫官的諫諍物件擴大至包括皇帝、宰相、文武百官等,二者事權逐漸呈現出相互滲透的傾向,御史兼有言諫之任,允許諫官彈劾百官,使得宋代監察權獨立而強大……宋代君王主張不罪言者,優敘輕責,使諫官能夠保持正義,防範權臣,規正過失,促進了宋代皇帝納諫、士大夫敢諫的良好政治風氣的形成。

    在選用標準方面,司馬光對選擇臺諫官提出三條標準:第一不愛富貴,次則重惜名節,次則曉知治體。宋代透過三個層級來對臺諫官實施監控,第一層級為君主親自透過詔令、月課等方式的監控,第二層級為中樞行政部門等中央行政機構的監督,如尚書省可以彈奏御史的失職,主持考績臺諫官,第三層級則主要透過臺諫官之間的互劾互監實現對臺諫系統的全面控制,形成完善的雙向互察機制,實現獎懲分明。

    ——王潔《宋代臺諫制度及其借鑑意義》

  • 2 # 飛哥佬

    御史督百官,諫官勸皇帝,這是當時朝代的歷史背景。

    宋代從建國以來都沿襲唐朝的監察體制,和治理朝政的一些事務,御史臺為最高監察機構之一,與諫院構成中央行政監察機構,合稱為臺諫系統……宋以前,御史臺和諫院的職責範圍有嚴格的區別。

    中國從封建社會起就一直重視監察制度在國家行政管理執行中的作用,監察制度更是中國古代法律的重要部分,且影響深遠。唐代在繼承前朝監察制度的基礎上,形成了御史、諫官、封駁官三大監察體系,標誌著中國封建社會中央監察制度已經有了飛躍式的發展。宋代的中央監察制度上承隋唐,下啟元明清,是中國封建社會中央監察制度的轉型和融合時期,在監察制度內部發生了重大變化。本文主要以唐宋中央監察制度之間的演進與變遷為研究物件,透過閱讀大量的史料和文獻,運用比較分析的方法來探討唐宋中央監察制度在時代演進過程中產生的變化並分析其原因。唐代創置了較為完備的御史臺三院制度,到宋朝時御史三院出現了歸併的趨勢,職能也更加廣泛;唐朝的諫官隸屬於中書省和門下省,而宋代諫官卻開始脫離,職能也隨之增多;唐代的御史和諫官各司其職,互不干涉,經過演變,宋朝出現了臺諫合一之勢;唐代的門下省主要掌管封駁事宜,到了宋朝給事中的地位提高,漸漸地開始脫離門下省。產生這些變化的主要原因是唐宋處於不同的歷史背景,強化專制皇權的內在要求,以及儒家意識形態的影響。按照中國古代中央監察制度的發展脈絡,唐宋兩朝分別處於中央監察制度的長足發展階段和融合階段,因此監察制度的變化對後朝影響深遠。隨著時代的推進、社會的變遷,中國現在正處於監察體制改革的關鍵時期。借古鑑今,我們可以從唐宋監察制度中汲取精華,服務於當今社會。因此筆者提出了完善中國監察體系,確保監察部門的獨立性以及建立和完善監察官員選任考核制度等幾個方面的淺顯建議,希望對中國監察體制改革有所裨益。

  • 3 # 軍雲寒

    宋朝的監察制度,無論在中央還是地方,打破建立了完善的監察機構,各自獨立,相互制衡,以此鉤織成嚴密的監察網,將整個大宋帝國裹在其中。

    無論是宋朝還是其他王朝,監察系統的本質都是為了皇權服務,其權力都源於皇權,監察體系更多是為了統治者監察文武百官,維護統治的一種制度而已。

  • 4 # 咖歷史

    一、中央監察機構

    在中央設“御史臺”和 “諫院 ”兩大系統 ,作為中央行政監察機關,兩機構合稱 “臺諫”。

    1、御史臺 :以御史中承為長官 ,編制一人,為臺長 ,建國初兼理檢史。此外 ,再設御史大夫數人。御史臺下設三院,即臺院 、殿院、察院。

    1)臺院:是御史臺的基本組成部分。下設侍御史一人 , “掌貳臺政 。輔助御史中垂處理御史臺事務 。侍御史一職一般以尚書省郎中、員外郎充任。

    2)殿院:下設殿中侍御史二人 。開始為寄祿官,真正任職者不多 。元豐改制後方才正官名。並規定殿中侍御史職責為 “掌以儀法糾百官之失”。並參加朝會、朔望、六參以“彈其失儀者 ”。

    3)察院:下設監察御史六人。與殿中侍御史同,初為寄祿官, 真正任職者不多。元豐改制後方才正官名 。

    2、諫院:與御史臺合稱 “臺諫 ”。宋初曾仿唐設諫官 ,如諫議大夫、司諫 、正言 。那時諫官多出外任職 ,用以消餌藩鎮 。

    二、地方監察機構

    將地方財 、政、軍等權均收回中央, 同時強化了對地方官吏的監察 。在州上設路 ,為宋代地方最高行政區 。神宗元豐年間為 23路 ,在路上建立監司。

    1、監司分三部分

    1)一是各路設定的轉運使 ,又稱 “槽司 ”,長官為轉運使 、判官 ,經度一路的財賦;監察職能是:“察部下官吏,有罷軟不勝任,怠情不親事及教貨擾民者 ,條其狀以聞。”

    2)二是提點刑獄司,又稱“憲司 ”,長官稱 “提點某路刑獄公事”, 主要是舉一路司法 、治安 。

    3)三是提舉常平司 , 又稱 “倉司 ”, 長官為 “提舉某路常平公事 ”,專管販災救濟, 監察職能在於按察官吏 。

    2、同時, 各級還設有路一級的軍政機關———安撫司 , 俗稱“帥司”,長官稱安撫使 。

  • 5 # 沸點融媒資訊

    宋代的監舉制度主要分為兩種。一種走御史臺制度,御史臺為全國最高監察機構,獨立於行政系統之外,代表皇帝,監察百官,是皇帝自上而下的監督、統治百官的一種工具;凡政治、經濟、軍事、司法等不法之事,無所不察、無所不糾。另一種監察制度是諫官制度,諫官的監察則是自下而上的。以皇帝為監察物件。皇帝的個人生活直至王國大政都在諫議之列;還封立帝失宜的詔命,駁正臣下有違誤的奏章。這樣就形成了以上察下,以下督上的雙向監察機制。

  • 6 # 鏡花影

    在古代反腐可謂是歷朝歷代必做的功課之一,當王朝歷經開國以後的“重典治國”,進入穩定時期之後,基本上每隔一段時間都要大力反腐,以期吏治清明。

    那麼為什麼要一直持續有規律的反腐呢,其實這就涉及到防微杜漸的問題,畢竟在古代,皇帝雖然是天子,但終究不是神只是個凡人罷了,不可能事事都可以處理到的,所以自然就出現了龐大的官僚系統來輔佐皇帝治理國家。

    龐大官僚系統最忌諱之處有兩點,一是貪汙成風,吏治腐敗,搞的天怒人怨,影響朝廷對於國家的統治,甚至最後因此顛覆了朝廷的統治。二是官員報團,形成朋黨之勢。

    其中第一點的問題就很關鍵了,大家試想官員代表的朝廷,代表的是皇帝,如果這些官員都貪汙,形成了人人貪汙的風氣,那麼不只是會搞成天怒人怨的問題,而是一旦形成風氣,那麼皇帝對於官員的控制力會減弱,意味著對於國家的控制開始力不從心。

    諸如乾隆再繼位初期還大力反腐,但到了在位的中後期,對於很多地方的腐敗情況可以說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徹查的不徹底,結果造成官場貪汙成風,到了嘉慶帝親政以後,想要重新整理吏治,都不知從何下手,達不到殺一儆百以儆效尤的作用,這樣一來官場貪汙成風的不良風氣得不到抑制,一直這般下去,地方上是老百姓對於朝廷失望,甚至釀成農民起義,而在朝堂之上,這種不良風氣客觀上使官場上出現官官相護的情況,皇帝想要反腐的話,可謂是牽一髮而動全身,顧忌太多了,對於帝國的控制力自然不如從前了。

    由此可見在防微杜漸的角度上來看,大力反腐還是很有必要的。那麼宋安之今天就以宋朝的監察制度,來說說古代是如何反腐。

    宋朝的監察制度在歷朝歷代中可謂是獨樹一幟,在講究監察嚴密的情況下,還力圖達到互相監督互相牽制的情況,以避免出現同流合汙的情況。

    首先宋安之先來說說宋朝在地方上是如何監察的,以州郡來說,宋朝的州郡之中一般都設有通判,看似為副長官,但其本質上更多屬於是監察官,因為通判的一個重要職責就在於對知州還有其他大小官員進行監察的,以避免知州等官員腐敗。

    其實在北宋初期,通判的權力更大,就屬於是監察官,因此經常與知州爭權奪利,甚至常曰“我監州也,朝廷使我來監汝”。甚至有些通判自認為高於州長官,經常越權行事。

    但很明顯如果通判一家獨大的話,那麼就起不到最初以其監察知州等大小官員的初心了,於是在開寶七年,明確規定通判為州的副長官,將其權力收縮,以其達到與知州互相平衡牽制的意思。

    當然說道這裡可能有人疑惑,通判即使權力縮水,可以與知州達成平衡,但如果雙方同流合汙狼狽為奸呢?

    這時候上一級的監察制度的優勢就出來了,那就是州郡之上還有路分大員,分別是:經略安撫使、轉運使、提點刑獄、提舉常平。這四大監司可謂是各司其職,都是平級,平時互相監督對方不說,對於下面的知州和通判也有監督之權,每隔一段時間都會對知州和通判進行德、能、廉等方面的綜合考察,然後上報於朝廷,朝廷就以這些考察來決定知州和通判的升遷和降職問題。

    而且宋朝的官員調任很是頻繁,一般情況下不超過三十個月就要換人,在這種短暫時間內,官員想要形成自己的關係網,基本上很難的,而且即使形成,沒過多久就被調走了,也沒什麼用的。

    由此可見宋朝在地方上的監察體系還是完善,可謂是一環扣一環,是面面俱到,而且沒有造成一家獨大的情況,使雙方可以正常的互相監察互相牽制,自然避免了官員大規模反腐的情況。

    說完地方,再說說中央朝廷的監察機構。

    宋朝的中央監察機構為御史臺,御史臺的最高長官為御史中丞,定員一人。按照宋制來看,御史中丞在百官之中排在第四位,很是位高權重。

    御史臺的職責是“糾察官邪,肅正綱紀”,不只是監察官員是否貪汙受賄,更是上至宰相下至普通官員,只要違反了朝廷的規矩法度,都可以彈劾。

    而且宋朝為了加強監察,還沿用了唐朝的”風聞制度”,即使是沒有明確的證據,御史和諫官只要是道聽途說或者蛛絲馬跡就可以彈劾官員。

    由此可見宋朝統治者對於監察百官上面,不論是地方還是中央,可謂是處心積慮。

    但中央上的監察體系,有一個致命缺陷,那便是御史權力太大,就以“風聞制度”來說,很多心術不正的人就利用這種監察權,來打壓甚至陷害與自己不對頭的大臣。

    諸如北宋大文人蘇軾的“烏臺詩案”,就是李定、何正臣、舒亶等御史以蘇軾寫反詩為由,利用“監察”幌子,要置蘇軾於死地所為。

    而到了北宋中後期,像御史利用監察權,經常打壓政敵的情況,反倒是屢見不鮮,失去了最初的監察本心,反倒成了心術不正之人打壓政敵的一個工具。

    正所謂以史為鑑,透過北宋的監察制度來看,地方是避免一家獨大,使其互相監督的情況很是不錯。但中央上御史權力太大,監察權反而慢慢成為打壓陷害大臣的工具,失去了其最初的本心,由此可見再好的制度,也是需要不斷完善的,畢竟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遇上心術不正之人,利用制度漏洞來陷害他人,那便得不償失了。

  • 7 # 風雪西樓夜

    宋太祖為了保證皇權的獨尊地位,實行了控制百官的臺諫制度(御史臺、諫院的合稱)。

    臺諫制度的出現,最早可以追溯至秦漢。宋人王應麟曾指出:“至秦,人主自親事以操制臣下”,"御史大夫遂與丞相分權矣"。

    秦漢御史中丞的職責之一就是“受公卿奏事,舉劾同章”。到了唐朝,臺諫制度才形成了一定的規模和建制,御史臺和諫院的分工也逐漸明確,“因御史而置兩臺,專以糾臣僚之邪佞;因大夫而有諫者,專以審人主之愆謬”。宋朝的臺諫制度,在唐朝的基礎上進行了改良,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首先,宋朝將御史臺和諫院合二為一,稱之為臺諫;將御史臺官員和諫院官員統稱為臺諫官、言事官或言官,改變了唐朝以前將二者獨立區分、互不相干的制度,使二者在職能上很相近。

    其次,宋朝還大大提高了臺諫官的職能和地位,使之與皇帝、宰相三者並舉,在中樞權力機構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這也是唐朝以前所沒有的。

    再次,臺諫制度在宋朝的政治生活中所起到的作用更具深遠,以致元朝人稱“宋之立國,元氣在臺諫”,宋朝士氣之伸張,“貶斥勢利,崇尚氣節”,遠遠超過以前所有的朝代。這或許與宋太祖定下的規定“不殺士大夫及言事者”有關係。

    臺諫官曆來都是出力不討好的,他們只是皇帝手中的棋子和工具。皇帝需要他們的時候,授意他們彈劾官員;在不需要的時候,則會以各種藉口對他們橫加打擊。歷觀秦漢之五代,因正言直諫而死的官員數以百計,即使號稱政治清明的唐代,被仗決於廷堂上的官員也不少。而宋朝,因有宋太祖的誓碑,所以“言事之臣或得責,大不過落一官,其次出居散地而已”。

    後人在評價宋朝臺諫制度時斷言:“宋代自祖宗以來,尤為臺諫為重。雖所言者,未必盡善。所用者,未必盡賢。然而藉以彈擊之權,養其敢言之氣。”可以說,宋朝開始這種敢於直言的錚錚士氣,是中華民族千百年來的脊樑。

    宋朝臺諫制度在制衡權力方面,主要有以下幾點作用:

    第一,制衡相權。

    在各種權力中,相權是皇權最大的威脅。為了制衡宰相之權,一方面,通知設定參知政事一職,分化宰相手中的權力。另一方面透過臺諫,對宰相的言行進行監督,防止宰相濫用權力。

    第二,監察在京諸部、司。

    透過監察御史對中央各級機構進行監督,目的是整肅吏治,提高辦事效率。對朝中官員的言行舉止,進行監督,有權向皇上直接彙報。

    第三,監察地方,督責監司。

    監司是宋朝中央控制州縣地方官吏和地方行政的重要機構,又稱外合,本身就是地方常設的最高監察機構,諸監司長官相當於地方最高的監察官。而御史臺的職責就是督責監司來監察地方,如果出現“監司不職,則令言事御史彈劾”。因此,臺諫雖然不對地方直接監督,但可以透過監督監司間接監督地方官吏。

    臺諫制度的設立,還有利於製造臣子之間的矛盾,使之不易結成黨派,有利於皇帝制衡文武百官。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銀魂真選組篇主題曲和片尾曲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