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目的"是康德倫理學的一個重要命題,構成了整個倫理學系統的基礎,是他的倫理學中最具進步性和現實性的成果之一.人是唯一具有理性的動物,理性決定了人之為人和人的道德價值,因此人是最神聖的.理性以自身為目的,而人作為理性存在者,本身就構成了自身的目的,但是康德並沒有完全否定人作為手段的一方面,他用意志自律來達到了兩者的統一.人的意志自律,也就是自由,自由是人的本質,人有了自由才使道德成為可能. 康德提出了三條最基本的道德命令,這些道德命令是絕對命令。在這三條最基本的絕對命令中,“人是目的”是中心。
一、康德“人是目的”絕對命令的含義
(一)康德三條最基本的絕對命令及其相互關係 康德從人心中先天地具有實踐理性的道德立法形式開始,進一步論證有承擔這些立法(或義務)的獨立意志,最後落實到行為規範體系。他提出了最基本的三條絕對命令。第一條絕對命令:“純粹實踐理性的基本法則:不論做什麼,總應該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準則永遠同時能夠成為一條普遍立法原理。”第二條絕對命令:“你的行動,要把你本己中的人和其他本己中的人,在任何時候都同樣看做目的,永遠不能只看做手段。” 第三條絕對命令:“每個有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理念都是普遍立法意志的理念。” 這三條絕對命令分別可概括為“善良意志”“人是目的”和“意志自律”。
按照第一個道德命令,一個好的“善良意志”決不摻雜絲毫情感好惡或趨利避害的因素。因此,“把個人幸福原理作為意志的動機,那是直接違反道德原理的” ,意志善良的首要條件是獨立,不以外在因素的轉移而堅守自身原則的獨立。為此必須訴諸“責任的普遍命令”,即立法者對自我行為遵循的準則負責,使之不論在何種時候都應成為“一條普遍的立法準則”。責任成了“善良意志概念的體現” ,表現為三個命題:一是隻有出自責任的行為才能獲得他自身的固有價值;二是一個出自責任的行為其道德價值不取決於它所要實現的意圖而取決於它被規定的準則;三是由此推論,責任就是出於尊重道德法則而產生的行為必然性。康德說,“一旦我們承認了責任概念的這一權威,那麼說我們無法像道德法則所要求的那樣行動,顯然就是荒謬的”。顯然把責任作為道德的基礎是康德“尊重人”的善良意志的倫理學的根本特點。
責任作為善良意志的表現,要求永遠視人為目的。這一純粹形式的道德命令所要求的普遍立法必須圍繞人來旋轉,“人是目的”構成了“善良意志”何以可能的根據。出於人自身的存在就是目的,因此是絕對的,不能當做手段。康德在第二條命令中所說的“本己中的人”實際上是指理性之人,這個命令表明感性之人只具有相對價值,唯有理性之人才是目的本身。“人是目的”將人理解為理性存在,為“善良意志”的倫理學奠定了義務論根據。
從“人是目的”的命題出發,康德合乎邏輯地推論出第三個絕對命令,即“意志並不是簡單地服從法則,他之所以服從,因為他自身也是一個立法者,並且正因為他是立法者,所以他才必須服從法則。”康德從這裡匯出他律和自律的觀點:他律是指意志由其他因素決定,如環境、愛好、幸福、慾望的驅使,不受神意、天命良心的支配。這就是意志自律,也就是自由。毫無疑問,三個絕對命令最終落實到人的自律性道德原則上來,但康德倫理論述的核心和最高理念則是“人是目的”的絕對律令,他由實踐理性的普遍立法形式(道德命令)過渡到道德規範體現的正是“人是目的”的道德原理。
(二)“人是目的”絕對命令是核心 在康德強調的這三條道德命令中,“人是目的”是中心,是出發點,也是康德整個倫理學的出發點。“人是目的”命題揭示出人因有理性而神聖。人作為感性血肉的動物,只具有相對價值,但是人的理性使其成為自在的道德主體,本身就是目的,也就具有絕對價值。理性不是為人所佔有,而是人屬於理性。人具有理性的特質,所以在任何時候,人絕不允許被隨意擺佈,人必須是被尊重的物件,不是達到目的的工具。理性使人同動物區分開來,獲得了神聖的地位,成為世界萬事萬物最後的歸宿。
“人是目的”命題還揭示出人自身就是目的,而不是供這個那個意志任意利用的工具。在康德看來,人的行為無論是對自己的或是對他人的,總應該把人當做第一位的目的,世界上的一切只對人才有價值,單純的東西離開人就無所謂價值。人就其本性來說,是一個理性的存在,是具有絕對目的意義的存在。一切道德法則和義務要求之所以應該這樣而不應該那樣,不是基於其他任何目的,只是為了人本身,以人為“最高絕對目的”。
"人是目的"是康德倫理學的一個重要命題,構成了整個倫理學系統的基礎,是他的倫理學中最具進步性和現實性的成果之一.人是唯一具有理性的動物,理性決定了人之為人和人的道德價值,因此人是最神聖的.理性以自身為目的,而人作為理性存在者,本身就構成了自身的目的,但是康德並沒有完全否定人作為手段的一方面,他用意志自律來達到了兩者的統一.人的意志自律,也就是自由,自由是人的本質,人有了自由才使道德成為可能. 康德提出了三條最基本的道德命令,這些道德命令是絕對命令。在這三條最基本的絕對命令中,“人是目的”是中心。
一、康德“人是目的”絕對命令的含義
(一)康德三條最基本的絕對命令及其相互關係 康德從人心中先天地具有實踐理性的道德立法形式開始,進一步論證有承擔這些立法(或義務)的獨立意志,最後落實到行為規範體系。他提出了最基本的三條絕對命令。第一條絕對命令:“純粹實踐理性的基本法則:不論做什麼,總應該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準則永遠同時能夠成為一條普遍立法原理。”第二條絕對命令:“你的行動,要把你本己中的人和其他本己中的人,在任何時候都同樣看做目的,永遠不能只看做手段。” 第三條絕對命令:“每個有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理念都是普遍立法意志的理念。” 這三條絕對命令分別可概括為“善良意志”“人是目的”和“意志自律”。
按照第一個道德命令,一個好的“善良意志”決不摻雜絲毫情感好惡或趨利避害的因素。因此,“把個人幸福原理作為意志的動機,那是直接違反道德原理的” ,意志善良的首要條件是獨立,不以外在因素的轉移而堅守自身原則的獨立。為此必須訴諸“責任的普遍命令”,即立法者對自我行為遵循的準則負責,使之不論在何種時候都應成為“一條普遍的立法準則”。責任成了“善良意志概念的體現” ,表現為三個命題:一是隻有出自責任的行為才能獲得他自身的固有價值;二是一個出自責任的行為其道德價值不取決於它所要實現的意圖而取決於它被規定的準則;三是由此推論,責任就是出於尊重道德法則而產生的行為必然性。康德說,“一旦我們承認了責任概念的這一權威,那麼說我們無法像道德法則所要求的那樣行動,顯然就是荒謬的”。顯然把責任作為道德的基礎是康德“尊重人”的善良意志的倫理學的根本特點。
責任作為善良意志的表現,要求永遠視人為目的。這一純粹形式的道德命令所要求的普遍立法必須圍繞人來旋轉,“人是目的”構成了“善良意志”何以可能的根據。出於人自身的存在就是目的,因此是絕對的,不能當做手段。康德在第二條命令中所說的“本己中的人”實際上是指理性之人,這個命令表明感性之人只具有相對價值,唯有理性之人才是目的本身。“人是目的”將人理解為理性存在,為“善良意志”的倫理學奠定了義務論根據。
從“人是目的”的命題出發,康德合乎邏輯地推論出第三個絕對命令,即“意志並不是簡單地服從法則,他之所以服從,因為他自身也是一個立法者,並且正因為他是立法者,所以他才必須服從法則。”康德從這裡匯出他律和自律的觀點:他律是指意志由其他因素決定,如環境、愛好、幸福、慾望的驅使,不受神意、天命良心的支配。這就是意志自律,也就是自由。毫無疑問,三個絕對命令最終落實到人的自律性道德原則上來,但康德倫理論述的核心和最高理念則是“人是目的”的絕對律令,他由實踐理性的普遍立法形式(道德命令)過渡到道德規範體現的正是“人是目的”的道德原理。
(二)“人是目的”絕對命令是核心 在康德強調的這三條道德命令中,“人是目的”是中心,是出發點,也是康德整個倫理學的出發點。“人是目的”命題揭示出人因有理性而神聖。人作為感性血肉的動物,只具有相對價值,但是人的理性使其成為自在的道德主體,本身就是目的,也就具有絕對價值。理性不是為人所佔有,而是人屬於理性。人具有理性的特質,所以在任何時候,人絕不允許被隨意擺佈,人必須是被尊重的物件,不是達到目的的工具。理性使人同動物區分開來,獲得了神聖的地位,成為世界萬事萬物最後的歸宿。
“人是目的”命題還揭示出人自身就是目的,而不是供這個那個意志任意利用的工具。在康德看來,人的行為無論是對自己的或是對他人的,總應該把人當做第一位的目的,世界上的一切只對人才有價值,單純的東西離開人就無所謂價值。人就其本性來說,是一個理性的存在,是具有絕對目的意義的存在。一切道德法則和義務要求之所以應該這樣而不應該那樣,不是基於其他任何目的,只是為了人本身,以人為“最高絕對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