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狸米喔
-
2 # 農金條
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
1、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
2、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3、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4、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5、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
3 # Ly1427
1、獲得職業健康防治的權利:接觸職業危害的因素、可能導致職業病的職工,有權獲得職業健康檢查並瞭解檢查結果。被診斷為患有職業病的職工有依法享受職業病待遇,接受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的權利。
2、合法拒絕權:企業職工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企業不得因職工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而打擊報復,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勞動合同。
3、緊急避險權:職工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企業不得因職工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勞動合同。
4、工傷保險和民事索賠權: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工作保險和民事賠償不能相互取代。
5、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當職工的勞動保護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因勞動保護問題與企業發生糾紛時,有向有關部門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6、批語檢舉和控告權:職工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有權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向主管部門和司法機關進行檢舉和控告。企業不得因職工先例上述權利而對其進行打擊、報復,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或解除勞動合同。
-
4 # 睡醒了接著睡321
1、要求獲得勞動保護的權利
職工有權要求企業保障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職工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時,要求訂立勞動合同。
2、知情權
職工有權瞭解作業場作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危害後果、針對危險因素所採取的防範措施,企業必須向職工如實告知,不得隱瞞和欺騙。如果企業沒有如實告知,職工有權拒絕工作,企業不得因此做出對職工不利的處分。
3、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
職工有權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企業重視和尊重職工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做出答覆。
4、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權利
職工享有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權利。企業應依法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及相關標準的教育培訓,便職工掌握從事崗位工作所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企業沒有依法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職工可拒絕上崗作業。
5、獲得職業健康防治的權利
接觸職業危害的因素、可能導致職業病的職工,有權獲得職業健康檢查並瞭解檢查結果。被診斷為患有職業病的職工有依法享受職業病待遇,接受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的權利。
6、合法拒絕權
企業職工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企業不得因職工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而打擊報復,降低其工資、祥利等待遇或解除勞動合同。
7、緊急避險權
職工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企業不得因職工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勞動合同。
8、工傷保險和民事索賠權
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工作保險和民事賠償不能相互取代。
回覆列表
1、要求獲得勞動保護的權利
職工有權要求企業保障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職工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時,要求訂立勞動合同。
2、知情權
職工有權瞭解作業場作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危害後果、針對危險因素所採取的防範措施,企業必須向職工如實告知,不得隱瞞和欺騙。如果企業沒有如實告知,職工有權拒絕工作,企業不得因此做出對職工不利的處分。
3、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
職工有權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企業重視和尊重職工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做出答覆。
4、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權利
職工享有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權利。企業應依法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及相關標準的教育培訓,便職工掌握從事崗位工作所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企業沒有依法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職工可拒絕上崗作業。
5、獲得職業健康防治的權利
接觸職業危害的因素、可能導致職業病的職工,有權獲得職業健康檢查並瞭解檢查結果。被診斷為患有職業病的職工有依法享受職業病待遇,接受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的權利。
6、合法拒絕權
企業職工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企業不得因職工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而打擊報復,降低其工資、祥利等待遇或解除勞動合同。
7、緊急避險權
職工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企業不得因職工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勞動合同。
8、工傷保險和民事索賠權
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工作保險和民事賠償不能相互取代。
9、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當職工的勞動保護權益受到傷害,或者因勞動保護問題與企業發生糾紛時,有向有關部門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10、批語檢舉和控告權
職工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破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有權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向主管部門和司法機關進行檢舉和控告。企業不得因職工先例上述權利而對其進行打擊、報復,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或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