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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剛56036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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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王老極1
社群從居民組織法上定義民間組織,他有什麼權利,和輔警,協管一樣都是頂包的,真正後面推手是街道辦事處,街道辦才是操縱社群的那隻手,社群犯錯你都起訴不了它,它沒有行政主體,是備案出來的,建議取消街道辦事處統統納入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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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講者理正義
物業純粹多餘的,應堅決徹底取締!正經事沒幹多少,快演變成惡勢力!小區不是物業的,驅逐物業是權利!業主自治最適宜,沒張屠夫照辦席!
業主是小區主導,物業只是服務了!主次關係要搞清,別喧賓奪主弄倒!業主有權選服務,趕走物業是妙招!引狼入室的解法,只有齊心殺狼好!
有物業就安全嗎,別再天真可笑啦!見過保安賠錢嗎,沒準蛇鼠是一家!物業行道泥沙雜,歷來名聲都極差!全國現呼聲一片,過街老鼠人都打!
物業進老舊樓院,更是找門路騙錢!是管理方黑交易,半路冒出惡婆管!幾十年都沒物業,鄰里和睦萬事安!只要物業一混入,邪惡大小案不斷!
業主應全聯合起,自己的事自治理!辛苦累死一輩子,有套房子都不易!千萬別讓物業入,否則房似物業的!沒完沒了老收錢,住自己房成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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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w苦行僧
只要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召開業首次主大會會議你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任何人,任何組織都是無法阻擋的,這是《物權法》賦予每個業主不可侵犯的權利。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實現小區全體業主對物業的民主自治的管理。小區業主委會的成立,加強了對小區物業管理企業的監督,實現了小區物業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決策的民主和自治,減少了業主之間和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糾紛,也減輕了社群居民委員會的工作負擔,是一件好的事情,居民委員會是沒有任何理由不支援。但是,小區內的某些業主企圖利用利用業主委員會的選舉,達到個人不可告人的目的,違反國家和地方有關選舉的規定,製造混亂,弄虛作假那麼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是有權利,糾正這種違法行為。
物業管理區域內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是小區內全體業主共同的重大事件,它關係到小區的和諧及民主自治管理。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及地方有關選舉的規定,必須程式合法。如果在小區業委會選舉過程中,不按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程式去做,減少選舉過程中的環節或弄虛作假,這樣選舉出來的業主委員會對全體業主來講也是不公平的,對小區民主自治管理傷害也是極大的,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街道辦事處、社群居民委員會是有權利糾正這種錯誤的。我們不能把社群糾正小區業主委員會選舉過程中的錯誤,說成是社群阻止小區業主成立業主委員會。
業主民主自治管理小區,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所有的決策都必須做到程式合法。如果在小區業主民主自治管理的過程中,基本的法律程式都不願意去遵守,把政府最基本的監督說成是阻止,那麼民主自治管理就是一句空話,腐敗必然產生,最終傷害的還是全體業主。
現在社會上就是有一種很奇怪的現象,一些小區的業主,把政府依法監督業主委員會的成立,說成是政府阻止業主委員會成立;把《物權法》及《物業管理條例》說成是物業企業的保護傘;把物業企業糾正業主在小區內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業主規約》的行為說成是僕人管理主人。這些現象說明提高全民法制意識是多麼的迫切和重要,如果沒有全民法治知識的普遍提高,國家制定的法律也是很難貫徹執行的。
在這裡我也奉勸一下那些網路噴子們,以其發那麼多的時間在網路上胡噴亂噴,鬧笑話。還不如靜心下來好好學習一下有關法律法規的知識,提高個人素養,做一個懂法、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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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由社群統一管理,然後由社群居委會招用工人員,工資由財政統一發放,小區收入統一上交財政,現在的情況是,小區收入(停車費,充電費,廣告等收入)歸物業和業委會統一分成 ,這些錢根本不能用到業主身上,他們都搞暗箱操作!財務不敢公開,處於無人監管的無政府狀態!所以沒有人去監管業委會的侵犯業主的行為,這就是屬於監管上的漏洞!這些都說明了,小區統一由地方政府管理是當務之急!本來我們業主買的房子憑什麼又要交一筆費用給物業公司!完全可以不用交這筆費用,我們可以交必要的衛生費,保安費,一些必要的費用給政府,然後由政府統一招聘人員來對小區來管理!這完全是可以實施的!那些業委會成員享受特權,比如停車費,物業費不用交錢,私下還以各種名目套用維修基金或各種收入,嚴重侵犯了廣大業主的權益!所以我支援取消物業公司,交由地方政府統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