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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袁曼曼徵地拆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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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宏詠華威法律諮詢
您好,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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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紙家書
一般來講,財產(遺產)繼承有三種方式: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法定繼承。不同方式的繼承人範圍和順序、以及分配方式有所區別。
先簡單說一下前兩種繼承方式:
遺贈扶養協議。這種情況,指的是被繼承人生前與非法定繼承人簽訂一個協議,由指定的非法定繼承人負責生養死葬,被繼承人去世之後,財產歸這個指定的扶養人。這種情況,不涉及到什麼分配順序、分配額度的問題。協議中如何指定,就怎麼來。遺囑繼承。遺囑繼承的指被繼承人生前透過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好自己財產的繼承人。這個繼承人,可以是任何人、甚至是組織機構。遺囑繼承,也不受繼承人順序和範圍的影響,具體可繼承多少份額,也透過遺囑指定即可。在目前現實情況下,多數家庭的繼承,仍然是法定繼承。法定繼承,就涉及到繼承人的範圍、順序、份額分配的問題。
法定繼承情況下,原則上由繼承人均分遺產份額。當然,可以透過協商的方式,那就是一事一議的情況了,沒有標準答案。
先說說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和範圍按照《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看著應該很簡單、很容易理解:人去世之後,如果父母、子女、配偶有在世的,就由他們繼承;如果都沒有,就由去世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中在世的人繼承。
但是,這個規定,更大的意義,是給出了一個確定法定繼承人的“演算法”。現實中,這個規定,會延伸出很多很多結果,並非字面上那麼簡單。
現實中的常見情況我們舉個稍微複雜一點的例子來說明一下:
先預設一個家庭背景——三代同堂之家,爺爺奶奶、父母、孫子,均在世。
其中:父親一共兄妹三人,父親排行老二,上面一個哥哥,下面一個妹妹;父母有兩個孩子,一兒一女;父母有一套共有的房子(本例中的財產,就以這套房子為例)。
(1)假設父親先去世了。
按照上面法定繼承人的“演算法”,這時候,他的遺產份額將由爺爺奶奶、妻子、兩個孩子五個人平均繼承。結果是:
妻子=1/2自有份額+1/2÷5=6/10;爺爺、奶奶、兒子、女兒每個人繼承的份額=1/2÷5=1/10。這個結論的演算法沒問題,結論好像也說得過去。沒關係,我們繼續假設:
(2)爺爺後來去世了。
還是按照上面的演算法。爺爺的法定繼承人包括了奶奶、爺爺的三個孩子——合計四個人平均繼承遺產份額。所以,他繼承的父親的1/10份額,分成四份,各自1/40。
但是,因為父親已經去世了,所以父親應當繼承的1/40,將由他的直系子女、即兩個孩子繼承,各自1/80。所以,這時候的財產份額分配是:
母親份額不變=6/10;兩個孩子,各自的份額=1/10(直接繼承父親的)+1/80(繼承爺爺的)=9/80;奶奶=1/10(繼承父親的)+1/40(繼承爺爺的)=5/40;孩子的大伯、小姑各自=1/40(繼承爺爺的)。這個演算法,依然還是按照法定繼承人順序範圍確定的。但是,最終的結果就是:本來父母兩個人的房子,現在已經有6個人有繼承份額了。
如果再假設:大伯去世了。那麼,他的1/40份額,再接著由他的配偶、子女、父母繼承……
說到這裡,不再往後延伸了。
舉的這個例子,僅僅用於說明一下繼承人順序範圍的“演算法”,也回答題主的問題——
法定繼承情況下,以去世人為中心,找TA的上(父母)、下(子女)、平(配偶)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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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中國《繼承法》規定了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