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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執著140849408

    業委會成員必須是小區業主,就是房屋產權人。不是產權人怎麼能當選業委會委員,選舉過程就有問題,業主身份是怎麼稽核的!

  • 2 # 銳眼說小區

    業主委員會的候選人最最基本的條件就是必須是小區業主。這是目前的相關法規有明確規定。

    但從實踐來看,這裡有些漏洞。

    比如:父母買房,落在兒女的名下,這樣表面上父母不是業主。但是他們是共同生活居住的,誰能說這家的父母對小區事務沒有話語權?誰敢說這家父母對這套房子沒有決策權?他們這樣做的原因,僅僅是大家都知道的心知肚明的原因罷了。

    更重要的是,父母如果有時間、有熱心、也受小區人的敬重,被推舉為候選人,那麼請問,為什麼他們就不能成為業委會委員呢?

    另外一種情況就是夫妻,也叫配偶。

    也有很多這樣的事例,分別買房,分別只落一個的名字,表面上看,好像另一人就不是業主。但這可能嗎?

    因此,本人認為,同居一室共同在小區生活的直系親屬(父母、子女)、配偶,即使不是產權人,也應當可以成為小區業委會成員候選人。這些不合時宜的法規應該修改。

    法規目前存在的另外一個缺陷是:產權人與居住人,比如租戶的。長租的產權人,說實在話,他們是不太關係小區事務的,也不可能參與小區事務的處理,對小區情況的瞭解遠遠不如實際居住人,那麼,對小區的發言權,應該是誰的權重大一些呢?如果實際居住人熱心小區事務,也受大家尊敬推崇,為什麼就不能成為小區業委會候選人呢?

    特別是在國家推行租住同權的今天,因為很多地方的規定都已經發展到了,只有邊續租住滿幾年以上的,就可以落戶在那裡了。但卻連小區事務都無權參與?都沒有話語權?

    因此,相關的不合時宜的法規應該修改了。

  • 3 # 平常心215509781

    不存在合不合法的問題,只要切實從業主利益出發,切實為業主服務就行。有的雖然是小區一員,被安排到業委後,從不為小區業主服務,專坑業主,專吃業主黑錢。如樂山市沙灣區原區委政府住宅小區的業委會,從未召開業主大會選舉,而由區委目標辦副主任劉某某公權私用,直接指定關係人鍾某某(女)為業委主任,負責收支和帳目管理;指定關係人胡某某為業委副主任;後又安排關係人常某某到業委辦公室。至今沒為小區做一件事,唯一的就是收物管費、停車費等。業主們意見很大,拒絕交費,可區委目標辦劉副主任利用手中握有目標考核特權,通知區級各部門做工作,以不交費考核不合格,並扣工資等手段強行收取。業主們多次要求召開業主大會決定小區管理方式:多次強烈要求公佈小區收支明細賬目。區委目標辦劉副主任均以種種理由拒絕,甚至對提意見的業主進行打壓、威脅和恐嚇,千方百計包庇業委會,特別是鍾某某(女)。這樣的業委不要為好。對區委目標辦劉副主任嚴重違紀干預住宅小區管理,欺上瞞下,兩面三刀,公權私用的兩面人應該受到黨紀國法的嚴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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