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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黃金時代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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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美西域胡楊57312731
謝邀!這位網友好!你所問是專業問題,我認證的領域是三農,所問在問前看看是否問對了物件。 其二,建議你去看看《刑法》,《刑事訴訟法》,這些書中,有專門的解說。如:正當,失當,過當以及犯罪構成,主,客觀原因,主體,客體等等。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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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者李道洪
正當防衛是指,侵害人正在殺人和份人或在性侵他人時,你對他制止所造成的傷害或死亡屬於正當防衛。
防衛過當是指,侵害人正在惡性犯罪時,對他實施懲戒或強行制止,讓對方不能再次犯罪的情形下,再對對方打擊致傷殘或死亡的屬於防衛過當,應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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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石頭聊案件
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就先了解下什麼是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說實話正當防衛是很難把握的,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五項條件正當防衛才會成立! 第一:防衛起因,不法侵害現實存在。不法侵害是指違背法律的侵襲和損害,既包括犯罪行為,又包括一般違法行為;既包括侵害人身權利的行為,又包括侵犯財產及其他權利的行為。 第二:防衛時間,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且未結束的這段時期。對尚未開始或已經結束的不法侵害,不能進行防衛,否則即是防衛不適時。 第三:是防衛物件,既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正當防衛的物件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對不法侵害人之外的人實施防衛行為。 第四:防衛意圖,出於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有防衛認識和意志。 第五:防衛限度,尚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這就是正當防衛成立的所謂的客觀條件、主觀條件和限度條件。 還有一種特殊防衛,那麼什麼是特殊防衛呢?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那麼什麼是防衛過當呢?防衛過當行為具有防衛的前提條件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只是在制止不法侵害過程中,沒有合理控制防衛行為的強度,明顯超過正當防衛必要限度,並造成不應有的重大損害後果,從而轉化為有害於社會的違法犯罪行為。
當然對於一般人防衛過當和正當防衛真的很難界定,假如你正在遇到不法侵害,我們也會毫不留情的去還擊,防衛不是拳擊比賽,不能歹徒打你一拳你還一拳,畢竟比賽有裁判而與歹徒搏鬥的時候是沒有裁判的,所以你歹徒襲擊你的時候保命要緊,不要給他還手的機會直接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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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君眾律師事務所
根據《刑法》第20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需要說明的是,特殊防衛是一種特殊的正當防衛,他必須具備正當防衛的四個前提條件,只不過在防衛限度要件上略有放寬,特殊防衛的實質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防衛人如果遭受到某些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實施正當防衛,則不存在過當問題。
回覆列表
一、【正當防衛不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的典型
引用2018年12月19日 , 《北京日報》官方賬號《明確了!正當防衛界限標準,最高檢這樣說……》
“最高人民檢察院12月19日印發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涉及的四個案例均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的案件,社會普遍關注的於海明正當防衛案入選其中。
最高檢下發的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分別是陳某正當防衛案、朱鳳山故意傷害(防衛過當)案、於海明正當防衛案、侯雨秋正當防衛案。
最高檢副檢察長孫謙介紹說,近幾年,正當防衛問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起因雖是孤立個案,但卻反映了新時代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的普遍訴求。對此,明確正當防衛的界限標準,迴應群眾關切,是當前司法機關一項突出和緊迫的任務。
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專門闡釋正當防衛的界限和把握標準,進一步明確對正當防衛權的保護,積極解決正當防衛適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為檢察機關提供司法辦案參考。
同時,這4個案例既是正當防衛的指導性案例,也是檢察機關以法治手段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指導性案例。我們專門釋出這些指導性案例,目的就在於進一步懲惡揚善,弘揚正氣,保護見義勇為,向社會釋放正能量。
陳某正當防衛案針對的是一般防衛的問題,要旨在於“在被人毆打、人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況下,防衛行為雖然造成了重大損害的客觀後果,但是防衛措施並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朱鳳山故意傷害(防衛過當)案涉及民間矛盾,這起指導性案例針對的是防衛過當問題,明確指出在民間矛盾激化過程中,對正在進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輕微人身侵害行為,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但防衛行為的強度不具有必要性並致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的,屬於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於海明正當防衛案和侯雨秋正當防衛案,針對的是特殊防衛的問題,分別明確了“行兇”和“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認定標準。
孫謙特別指出,第十二批指導案例除集中圍繞正當防衛這一主題外,也體現了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檢察特色,分別從介入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二審檢察四個方面,體現了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的理念和成效”。
二、【正當防衛過當,負刑事責任】的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