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海浮山頑石

    大理寺是中國古代掌管刑獄的中央審理機關。 秦漢為廷尉,北齊改為大理寺,歷代因之。秦漢時期以廷尉主刑獄,審理各地刑獄重案。西漢漢景帝、漢哀帝、東漢末漢獻帝、南朝梁武帝曾四次將廷尉改作大理,後又改回。北齊首先設大理寺,為官署名,置判寺一人,又加少卿一人,其掌職是稽核刑獄案件。後沿用此制。宋分左右寺,左寺複審各地方的奏劾和疑獄大罪,右寺審理京師百官的刑獄。其主官稱卿,下設少卿、丞及其他員役。北宋熙寧五年(1072年),增詳斷官二為十員。北宋元豐二年(1079年)手詔:“大理寺近舉墜典,俾治獄事,推輪規摹,皆以義起,不少寬假,必懷顧忌,稽留弊害,無異前日。宜依推制院及御史臺例,不供報糾察司。”元未設大理寺。明清繼續設大理寺,但職能上與唐宋略有不同:唐宋大理寺掌審判,而刑部掌複核;明清則大理寺掌複核,而刑部掌審判。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與刑部尚書、侍郎會同御史中丞會審,稱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會審,稱三法司。決獄之權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時,可上奏聖裁。明清以前,大理寺權較重;明清以後,大理寺雖仍為“三法司”之一,但主要權力逐漸轉向刑部。明清時期各中央司法機構的職能與隋唐時期相反,刑部負責審判推鞫,大理寺負責複核詳讞。 大理寺卿官秩,隋初為正三品,隋煬帝改從三品,唐同。明、清均正三品。可參與朝廷大政會議。明朝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六月,大理寺丞周志清提升為卿,又說:“大理之卿,即古之廷尉,歷代任斯職者,獨漢稱張釋之、於定國,唐稱戴胄。” 大理寺多植棘,故亦稱為“棘寺”。 清朝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戊戌變法時,大理寺一度併入刑部,旋復舊。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清廷頒行《大理院審判編制法》,改大理寺為大理院。 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後,北京政府繼續設大理院。民國十六年(1927年),國民政府改設最高法院。

  • 2 # 狄飛驚

    大理寺是古代最高司法機構之一,它在不同朝代有不同職能,有時相當於最高法院,有時相當於最高檢察院,有時二者兼而有之,不可一概而論,但如今的最高法院確實由大理寺演變而來。

    名稱內涵

    古人稱掌管刑獄為“士”,又稱“理”,即審理的意思,漢景帝時為尊崇起見,又在“理”前加一“大”字,基本職責是掌刑獄案件審判和複核,長官名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

    秦漢時期

    秦漢時期,以廷尉掌管天下刑獄,尚未有大理寺之稱。漢景帝、漢哀帝、漢獻帝、南朝梁武帝曾四次改稱大理,不久後又恢復如初,直到北齊才著為定製,其後歷代因襲不廢。

    隋唐時期

    按照唐朝制度,大理寺負責審理中央百官與京師徒刑以上案件;凡屬徒流案件的判決,須送刑部複核;死刑案件須奏請皇帝批准,同時對刑部移送的死刑與疑難案件具有重審權。

    由此可見,大理寺只擁有最高司法機構的一部分職權,刑部、御史臺都有類似職權。遇到重大案件,大理寺卿需要與刑部尚書、侍郎,會同御史中丞共同審理,名為“三司會審”。

    神斷狄仁傑就在大理寺任職期間得名,他一年之內判決大量積壓案件,卻無一人冤訴。

    宋元時期

    北宋官制混亂,很多機構都被其他機構侵奪職權,但大理寺職權相對比較完整。宋朝大理寺分左右兩寺,左寺複審地方奏劾和疑獄大罪,右寺審理京師諸司百官的刑獄審判。

    明清時期

    明、清時期,大理寺與刑部、都察院並稱“三法司”,也稱“三司會審”,但決獄之權主要掌握在刑部,大理寺若有不同意見,可上奏聖裁。

    近現代來

    民國初年,北洋軍閥沿襲設定;民國中期,大理寺改名為最高法院,一直延續至今。

    演變規律

    從歷史沿革來看,明清以前,大理寺職權較重,掌握著審判和複核權;明清以後,大理寺職權下降,審判的主要權力逐漸轉向刑部。直至近現代,大理寺更名為最高法院,作為最高審判機構的地位才固定下來。

  • 3 # 燕山胡騎

    大理寺相當於現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獄案件審理,長官名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 秦漢為 廷尉, 北齊為大理寺,歷代因之,明清時期與 刑部、都察院並稱為“三法司”。清末新政改稱為大理院, 民國初年北洋軍閥政府亦襲此名,為當時的最高 審判機關。

  • 4 # 鶴夢舞清影

    大理寺是中國古代掌管刑獄的中央審判機關,大理是中國古老的官名,大理之意:古謂掌刑曰士,又曰理。我們現在理解的大理寺始置於漢代,漢景帝將秦、漢時以主刑獄,稽核各地刑獄重案的廷尉改名為大理,此後漢哀帝、東漢末漢獻帝、南朝梁武帝三次將此機構改為大理,均仍復舊,北齊置大理寺為官署名,大理寺卿為官名,始為定製,隋以後沿用,清末新政改稱為大理院,民國初年北洋軍閥政府亦沿用此名,為當時的最高審判機關。

    置大理寺的最初目的,是因為地方官員的司法權力過大,可自行勾決死刑犯人,造成不少冤假錯案。為了使刑獄彙總,始置大理寺,作為複審機關。在隋唐時期,刑部主要負責複核大理寺所判案件,御史臺掌管監察文武百官。但也可參與冤案大案的審理。因此形成了大理寺的主管審判,刑部主管複核,御史臺主管監察的司法審判制度。在唐朝凡遇重大案件,均由大理寺卿與刑部尚書、侍郎會同御史中丞會審,稱三司使。到明清時期各中央司法機構的職能與隋唐時期相反,刑部負責審判,大理寺負責複核。明清若有重大案件,則由三法司大理寺、刑部、都察院會審,俗稱“三堂會審”。決獄之權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時,可上奏聖裁。刑部若死刑案件,還須與大理寺、都察院共同稽核。大理寺的職掌,就是平反全國刑名案件。凡須三法司會勘的重大案件(斬、絞罪案),先經刑部審明,送都察院參核,再送大理寺平允。

    如果要按現代的公檢法司系統類比,大理寺差不多相當於最高法院,但在職能上只能算最高法院的一部分,隋唐以後,雖有職責和分工的區別,但都將司法系統分成三塊,大理寺、刑部和御史臺(都察院),隋唐時期,大理寺相當於地方法院職能,刑部才相當於最高法院,明清隨著職權擴大,才逐步相當於現在的最高法院,刑部反而降至地方法院的地位。同時,由於古代公安局和檢察院的機構設定,衙役一般充當警察的角色,判案人員也扮演著檢察員的角色,所以,大理寺也兼具有現在最高檢察院和公安部的部分職能,不過同樣刑部和御史臺(都察院)也兼具有這部分職能。

  • 5 # 測繪地理資訊研究

    古代有些奇葩官名,比如洗馬,鴻臚寺等等,看到這些,我們忍俊不禁。

    大理寺,相當於現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獄案件審理,長官名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秦漢為廷尉,北齊為大理寺,歷代因之,明清時期與刑部、都察院並稱為“三法司”。清末新政改稱為大理院,民國初年北洋軍閥政府亦襲此名,為當時的最高審判機關

    秦、漢時以廷尉主刑獄,稽核各地刑獄重案。漢景帝、漢哀帝、東漢末漢獻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為大理,均仍復舊。北齊定製,以大理寺為官署名,大理寺卿為官名。

    隋以後沿用。大理之意:古謂掌刑曰士,又曰理。漢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貴人之牢曰大理之義。大理寺所斷之案,須報刑部審批。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與刑部尚書、侍郎會同御史中丞會審,稱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會審,稱三法司。決獄之權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時,可上奏聖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為正三品,煬帝改從三品,唐同。

    明、清均正三品。可參與朝廷大政會議。清光緒二十四年,一度併入刑部,旋復舊。清光緒,改為大理院。明清時期各中央司法機構的職能與隋唐時期相反,刑部負責審

    大理寺舊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

    凡獄訟之事,隨官司決劾,本寺不復聽訊,但掌斷天下奏獄,送審刑院詳汔,同署以上於朝。

    詳斷官八人,以京官充, 國初,大理正、丞、評事皆有定員,分掌斷獄。

    其後,擇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參官則兼正,未常參則兼丞,謂之詳斷官。舊六人,後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鹹平二年始定置。

    用今天話說,你哪個親戚在大理寺做官,偷著樂吧,做點違法放罪的事,他高臺貴手,你就平安無事了

  • 6 # 吳鉤的鉤沉

    許多人都說了,大理寺相當於現在最高法院。這個回答其實是不十分準確的,如果要準確地說,唐宋時期的大理寺才相當於最高法院,明清時期的大理寺,並不是最高法院,因為明清時期的大理寺並不具有司法審判權,只負責複核各地刑案,最高審判權歸刑部,換言之,明清時期的刑部才更像高最法院。

    下面詳細介紹宋代的大理寺。

    元豐改制之後,大理寺設卿一員,為寺之長官;少卿兩員,分領“左斷刑”與“右治獄”兩個法院。凡天下疑案以及命官、將校犯罪案,歸“左斷刑”審斷;凡事涉在京百司的案子、詔獄、系官之物應追究者,歸“右治獄”鞫勘。

    作為一國最高法院,“左斷刑”與“右治獄”的組織規模都相當龐大。“左斷刑”以斷刑少卿為首,配有大理寺正、大理寺丞、司直、評事等專職的司法官,以及主簿(相當於行政秘書)二員、吏人(辦事員)五六十名;下設開拆司(相當於立案庭)、表奏司(相當於辦公室)、知雜司(雜務處)、法司(相當於法律研究室)、分簿案(相當於秘書處)、宣黃案(相當於行政審判一庭)、磨勘案(相當於行政審判二庭)、詳斷案八房(八個刑事上訴庭)、架閣庫(文書檔案室)。

    “左斷刑”的全體法官又分別組合為兩個司:以評事、司直、大理寺正為“斷司”,負責詳斷案件,有點像審判委員會;以大理寺丞、少卿、卿為“議司”,負責複議“斷司”審斷的案件,類似於審判監督庭。凡大理寺受理的案子,庭審之後,例由“斷司”先作出初步裁決,然後送“議司”複議,最後由大理寺卿審定。

    “右治獄”以治獄少卿為首,配有大理寺正、大理寺丞、檢法使臣、都轄使臣等法官,以及監門官(相當於駐守門崗的法警)二員、吏人三十餘名;下設開拆司、表奏司、知雜司、驅磨案(掌涉案物資的調查)、左右寺案(相當於執行庭)、左右推(掌刑案的“事實審”)、檢法案(掌刑案的“法律審”)。

    但元朝時,大理寺被取消。後來朱元璋雖然恢復了大理寺的設定,卻未能恢復大理寺作為最高法院的職能,大理寺只有複核之權,而失去了審判權。

  • 7 # 歷史長河邊的磨坊

    唐宋時期,大理寺確實相當於最高法院,但在明清時期,就沒有現代機構與之對應了。

    明朝的”九卿“是指六部,都察院,通政司與大理寺。其中刑部擁有審判權,都察院擁有糾察權,而大理寺只有複核權

    《明史》記載:“三法司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糾察,

    大理寺駁正。"

    簡單的說,刑部相當於最高法院,都察院相當於最高檢察院與紀委,而大理寺就找不到對應的現代機構了。

    刑部判民事,都察院專職彈劾官員,但二者都必須將判決後的案件送到大理寺,供大理寺複核。而對案子大小,大理寺就有不同的權力。

    比如說簡單的民事案件,當地知縣判小民打屁股。此類案子,先打屁股了,再由知縣上報給上級,最後會彙總到大理寺,此類案子,大理寺只是做一個案底,不會干涉;另一類是徒、流、遷徙、充軍,當地判小民流放,坐牢,或者充軍,此類判決必須上報刑部同意,才可以執行。大理寺會在事後分析判定合理否,證據充足否,據此可以將案子打回當地重審(大理寺不能推翻定案,只能打回原部門);

    然後是死刑,這類案子,大理寺不點頭,死刑就不能執行(當然,死刑的最終決定人是皇帝)。大理寺會分析證詞,官員判決是否合理,如果便理,就上報內閣,內閣”票擬“給皇帝,太監再”批紅“發回,大理寺點頭,下面就可以執行了。

    如果大理寺覺得案件有疑點,就會打回原判地點,命令官員重審,而大多數原判官員會繼續維持自己的判定結果,如此二次,大理寺會將案件指定另外一個同級”機構“審判,一般是同級別的機構,比如臨縣知縣,臨縣知府等等。

    明朝對死刑的判定一般是”五次“,也就是如果是知縣判了小民死刑,向上報,上級會有五次打回重審的情況,也且很多時刻,會有同級的知縣,上級的知府,按察使,都察院,刑部派人來重審。

    當然”死刑犯“也會送到省裡監獄,或者刑部大牢,而大多數情況,這些死刑犯會死在牢裡,因為明朝趟死刑的判決會很長,當大理寺真正搞清楚這件”死刑案“上報時,會遇到”留中“,也就是皇帝收了奏摺,沒有任何迴應(你們也知道明朝皇帝有多奇葩),然後囚犯就因長時間坐牢死亡。

    而對於都察院,大理寺就管的少一點。因為都察院彈劾的官員,小官還真管不著,要是大官,那就得”三法司“全上了,明朝會加上錦衣衛,再大的官,或者震驚全國的大案,皇帝就會讓六部九卿全上——也就是圓審

  • 8 # 文藻巧翁

    【大理寺】官署名,主管刑獄。從秦漢到北齊,主管刑獄的是廷尉。北齊以後的各個朝代(除元代外),主管刑獄的是大理寺。其正副職長官是大理寺卿、少卿。唐宋時期,大理寺負責稽核和裁決刑獄案件,刑部負責詳覆。從元代起,刑部開始負責裁決,大理寺斷獄的許可權並與刑部,行政與司法合一從此開始。明、清時代,大理寺與刑部、都察院合稱三法司,會同處理重大案件。

    【三法司】明清時代全國最高司法機構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合稱三法司。《明史•刑法志》:“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FH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駁正。”清沿明制,而刑部權力特重。

    相當於現代國務院公檢法部門的職能。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心肌梗塞是怎麼回事?如何預防和治療,搶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