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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689519566206

    你問的既然是應不應該,那麼這個動作的主體應該是打破杯子的“我”,作為犯錯誤的一方,這個“我”應該承擔錯誤帶來的損失,而這個說明中所有的損失只有“杯子破了”這一個部分,那麼應該對此進行賠償。結論:應該賠償相同的部分--一個杯子引申一:如果故意過程中造成了其他傷害(包括但不限於對杯子所有人的心靈創傷,心情創傷,感情傷害),那麼“我”同樣應該為這部分損失負責並進行賠償。賠償心情的方法也很多,比如賠禮道歉,以身相許什麼的。引申二:如果題主實際上的意思是問受害者應不應該要求打碎杯子的人進行相同的賠償,這就要看受害者自己的判斷了。如果受害者判斷故意就是惡,主觀故意極大的傷害到了他的感情,那麼要求賠償更多也是應該的,因為這部分精神損失也屬於他的損失。實際上,生活中類似的例子中如果雙方都是三觀正有素質的文明人,場面會變成:“哎呀王姐我真的不是故意的,不好意思不好意思,這杯子得老貴了吧,你說個數,我賠給你,對不起對不起,真是對不起”“哎呀李姐,一個破杯子,cei了就cei了,什麼錢不錢的,跟我談錢不是談遠了不是”“那哪行啊王姐,一碼歸一碼,這杯子應該是那種一套的吧,200塊估計可打不住,今兒個出門忙了就拿了200,王姐,這少了您可得跟我說”“李姐李姐,你可別,千萬別,這破杯子哪值200啊,80一套六個,cei一個cei一個沒事的”“一套cei一個就不完整了,再整一套再整一套”互相撕吧半天,賠了50。“李姐你可真是!哎呦”劇終。倆人都覺得不好意思,才是杯子的價值,它比人情便宜太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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