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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張律明

    “父為子隱、子為父隱”實際上與當時的環境有關係。孔子說這句話,並不是我們現代人想象的是用道德去衡量,而是當時與嚴刑峻(苛)法有關。春秋早期,偷一隻羊與殺一個人是一樣的刑法,就是殺頭。所以,孔子會說這些話!

    越是古,越是野蠻和落後,並不是我們想象的古代是多麼美好,生活在無拘無束,自由開放的社會里,人人歡天喜地裡。舉幾個例子吧:

    “韓非子”載:楚華人卞和在楚山獲得一塊玉璧,把它獻給厲王。厲王讓雕琢玉器的人去鑑定,那人說是“石頭”,厲王認為卞和說謊,就砍掉了他的左足;武王即位,卞和又一次將玉璧獻給武王,鑑定下來還是“石頭”,又砍了他的右足。到了楚文王才搞清楚這塊玉璧是寶玉,起名為“和氏璧”。但是,卞和的二隻足永遠沒有了。

    漢文帝時,有人上書告發小官吏淳于意受賄,押往長安受刑,就是砍斷手腳。淳于意有五個女兒,其中最小的女兒緹縈與押送專車一起到長安。緹縈寫了一封信給漢文帝說:我父親做官吏,齊地人都說他清廉公平,如今犯法應當獲罪,但是砍斷了手腳再也不能復生,我願意到官府做女僕贖我父親的罪過。

    儘管這二件事發生的時間,比孔子春秋時期還晚,但是足以見證古代刑法是多麼嚴酷。所以,孔子在同情生活在低層人命運,說出了“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的話題。

  • 2 # 七月流火140400643

    先給一個自己的答案。我認為,儒家的父子相隱,不違背法的精神。

    父子相隱的觀點,是在《論語》中出現的。其原文是這樣: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其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乎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有個人對孔子說,我們這兒有個人很正直,他父親偷了別人的羊,兒子檢舉證實了父親的過犯。孔子說,我們的正直,和你們不一樣,父為子隱,子為父隱,正直也就包含在其中了。

    這個問題中,隱含著一個明顯的矛盾,從正直的角度來說,葉公所說大概更接近現代意義上的正直。正直最簡單的解釋不就是實事求是的態度,一是一,二是二嗎?但是,儒家並不認為這種簡單的理解就是正直。以現在人的年看法,正直是一種沒有溫度的客觀的定義。但在儒家的眼裡是不一樣的,雖然沒有定義,但他們認為,正直的行為,必須達到一個善的結果。如果一種行為,僅僅符合簡單的正直的定義,但是,行為的結果,是對社會的影響是不利的。那麼,這樣的行為也算不得正直。

    舉個簡單的例子,你和張三李四都是好朋友,張三和李四有矛盾。張三剛剛在你面前說過李四的壞話。你是如實的反應給李四呢,還是閉口不言呢?在華人傳統的道德觀念裡,閉口不言是君子行為,而胡亂傳話,搬弄是非,是小人的行徑。在這個例子中,就包含了“親親相隱”的原則,朋友是五倫之一,是親人的擴大。

    但是,華人的思維模式中,所有的道德原則都不是絕對的。比如傳話這事,如果因為你的傳話使得張三和李四的矛盾加劇,你的傳話是小人行徑。但是,你出於朋友之誼,想化解二人的矛盾,為李四分析張三之所以對他有意見的原因。使得雙方改變態度,化解矛盾,這種行為,就是君子的行為。

    《論語》中的這個故事,也是有特定情景的。父親偷羊,兒子證明檢舉,其後果是什麼?《論語》中沒說,假如父親因為兒子的檢舉,承擔了可怕的後果,那麼,這個兒子會否因為自己的行為後悔呢?就很難說了。毫無疑問,其父攘羊,其子證之。從法治的角度上是達到正義了。但是必然帶來社會和家庭倫理的問題。解決一個問題,帶來另一個更嚴重的問題,這不是儒家道德所所求的。

    父親偷了羊,如果被人抓住了,該怎樣處理,就怎樣處理。這是社會與父親這個個體的關係。在父親被懲治的過程中,兒子與父親之間的倫理與親情關係,不能受到破壞。儒家的這種重視親情倫理的觀念,在今天的法治實踐中,還是有所關注的。我們不是法律專家,瞭解的不多。但大體印象,在犯罪調查的過程中,做為親人的舉證責任,與其它人是不同的。這也是對親情倫理的維護與尊重。如果法治的結果是讓人們都六親不認,恐怕也未必是好事。

  • 3 # 明德儒商書院

    孔子:“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出自於《論語》一則故事。

    其實,無論是贊同還是反對,無非就兩個論點展開:一種是認為父子相隱,合情合理,它維繫了正常的倫理關係和社會和諧;另一種是認為父子相隱,危害了法律正義和社會秩序。

    對於這個問題的爭論,無論是維護父子親情的義務,還是維護法律正義的公正,都秉承了一種思維觀念,即把德性與正義看成一種非此即彼的選擇。無論怎麼選擇,都必然會對一方造成傷害。

    再來回顧一下: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從故事葉公與孔子的對話中,孔子並沒有否認躬直的行為具有正義屬性。他沒有否定躬的做法是一種“直”,至少認為是一種愚直,孔子對古之愚者,並沒有否定和貶抑。但也不推崇這種“直”,在孔子看來,“直”在這類事情上有兩種形式“證”與“隱”。“子為父隱”是為父隱,並非是為罪隱;換言之,是隱父不是隱罪。“證”是讓父親與過失一起顯現出來;而“隱”則是讓自己與過失一起顯現出來。孔子所言的“隱”和“直”是一致的,一方面,“直”在“隱”中,一方面透過“直”達到“隱”。孔子所言的“隱”是大隱,他把尊重親情與法律而又超越親情與法律的大義作為自己的選擇。孔子無論言“子為父隱”,還是“父為子隱”,都是“直在其中”,對正義的捍衛和對親情的維護是其應有之義。孔子既不主張徇私枉法,也不主張泯滅親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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