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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叔叔在看球

    非嚴格意義上是可以的。

    交易否決權最大的一重解釋就是在NBA至少打了8個賽季並且簽約一支球隊效力至少4個賽季(賽季可以是不連續的)的球員,和球隊簽訂新合同的時候可以在合同中加入交易否決權。這可以讓他們在球隊未來在合同未到期就打算交易他們的時候擁有直接一票否決交易的權利,繼續留在母隊。

    參見羅斯條款、鳥權等等,因為科比·布萊恩特是NBA歷史上第一個在聯盟使用新版勞資條款時擁有交易否決權的球員——04年夏天,成為無限制自由球員且正好結束了自己的第8個賽季的科比和湖人簽訂了一份7年1億3640萬美元的大合同,當時,科比在合同中為自己謀求了一個特殊的權利——交易否決權,當時聯盟就科比一個人有。所以從這個角度看,聯盟是可以把交易否決權改名為“科比·布萊恩特條款”的。

    當然,嚴格意義上講是不可以的。

    第一,這是聯盟出臺新的條款政策是就已經存在的,並不是為科比或者說因為科比專門建立的,這和鳥權、羅斯條款有所區別;第二,交易否決權還包括透過匹配合同留下的受限制自由球員和身背一年合同(去除選項年),並且在合同結束後將會擁有鳥權或者早鳥權的球員,所以不單單是上述的那一種。因而,如果簡單稱之為“科比·布萊恩特條款”就有問題了。

  • 2 # 扣籃看臺

    關於NBA的交易否決權,最被熟知的擁有者是科比·布萊恩特和勒布朗·詹姆斯,科比在詹皇之前就擁有了,但這並不意味著這一條款就能以科比的名字來命名。

    首先我們需要知道交易否決權究竟是什麼。交易否決權,即No-Traded Clause,簡稱NTC。球員要獲得交易否決權必須具備兩個條件:至少在NBA打完8個賽季,至少為簽約球隊完成4個賽季;簽約時,球員必須是非受限自由球員。但這僅僅是充分條件,球員要獲得這份全力還必須在和球隊的談判中,在獲得球隊允許的情況下,才能將這一條款寫入合同中。斯蒂芬·庫裡和詹姆斯·哈登都是符合擁有這一條款的球員,但在2017-18賽季和球隊續約時,他們並沒有得到這份權利,由此可見這份權利要獲得的難度。

    事實上,在球員合同中不具備交易否決權時,球員在兩種情況下也是可以“否定”和自己相關交易的:球員合同為1年或者1+1,合同結束後球員具備獲得伯德條款資格;透過匹配合同留下的受限制自由球員,在第一年也能否決交易。

    NBA歷史上,第一個擁有交易否決權的不是科比,而是黑曼巴的一生之敵蒂姆·鄧肯,2012年7月鄧肯和馬刺續約時就擁有了交易否決權。科比甚至不是第二個,加內特2012年和凱爾特人簽約時也擁有了交易否決權,科比是第三個擁有這一權利的球員。詹姆斯是現役獲得交易否決權最晚的球員,2016年幫助球隊奪冠後,詹姆斯續約時獲得了這一權利。

  • 3 # 廣島芽滴滴

    覺得不現實,如果真要改名,我覺得改為“加內特交易否決”更具現實意義!

    其實歷史上雖然科比,鄧肯和司機都擁有交易否決權,但他們都沒機會實現,因為他們是一生一隊,沒機會用也就失去了現實意義!

    而狼王加內特不同,他職業生涯後期先後輾轉凱爾特人,籃網和最後的落葉歸根森林狼,他一直都有交易否決權,可以說有交易否決的球星不在少數,但能像加內特這樣玩的溜的只有他一個!

    所以真的要改名,感覺加內特否決更具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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