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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馬飲長江

    謝謝邀請,沒有學過南韓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李在鎔這次是類似中國的申訴(三審)後發回重審,此前已經經過了一審,二審,申訴發回重審,在中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為發生生效判決的二審法院為重審法院,不知南韓是不是?另外,發回重審,檢方會不會增加事實或罪名,即變更原起訴書指控事實,增加新的事實或罪名?如果可以增加並增加的,那李在鎔當然會增加刑期。如果檢方不增加新的犯罪事實或罪名,就原起訴事實重審,按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肯定不增加刑期。

    不過,南韓會不會增加刑期,要看相應法律,南韓有《特定犯罪加重處罰法》,《特定經濟犯罪加重處罰法》,李在鎔所犯行賄,挪用公款,屬於這兩部法規定的犯罪,犯這兩種特定的罪,上訴都可能被加刑,李明博一審判十五年有期徒刑,二審法院引用《特定犯罪加重處罰法》,加刑二年,變十七年。李在鎔的犯罪行為是否達到了上述兩部法律規定,不得而知,所以,不排除此案發回重審,李在鎔被加刑的可能性。

  • 2 # 我是誰知足常樂

    這個問題我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只是南韓人每一上屆總統總會被下屆總統彈劾,自殺,判刑,也許是南韓的體制制度法規的缺憾,或是南韓人的心胸狹窄的體現。我們還是關心一下中國的兩會吧

  • 3 # 適情雅趣

    去年,李在鎔案隨同朴槿惠和崔順實案一起被大法院發回二審重審,其關注度一度蓋過了朴槿惠。這是因為,李在鎔在被二審判處緩刑當庭釋放的情況下,由於大法院把行賄額增加了50億韓元,李在鎔很可能被重審法院重新判處實刑而入獄。

    但是作為南韓財閥的“泰山北斗”,習慣了參與政治的三星集團,是無論如何不能接受被法院“任意宰割”的。在2019年8月29日大法院把案件發回重審的當天,三星官方發表宣告,“對在總統要求下提供的捐款被認定為行賄表示遺憾。並懇請南韓社會在韓日貿易爭端下幫助三星走出危機”。這份宣告,不僅是在法庭外的公開“狡辯”,而且充滿了濃濃的政治味。

    三星依然是高高在上,不僅把責任推給了朴槿惠為法院設定障礙,而且還綁架了南韓的社會和經濟。這似乎在等待保守派和進步派“驚心動魄”的博弈結果。

    客觀而言,南韓檢方雖然在2015年就兩家三星子公司合併案傳喚李在鎔,但是調查的方向似乎以行賄為主,即使法院以“行賄、挪用公款、向海外轉移資產、隱匿犯罪收入和作偽證”為罪名進行審判,但仍然沒有包括兩家子公司在合併中除了行賄之外其內部還存在的什麼違法行為。然而,在4月15日議會選舉保守派大敗僅僅過了21天,即5月6日,李在鎔發表宣告,就違法和違反道德行為向全國公開道歉,並表示三星掌門人不再由李家繼承。

    對於這份宣告,李在鎔可能有兩個目的:一、既然李在鎔宣佈三星管理權不再傳給子女,並表示早就有這個想法,說明行賄朴槿惠沒有必要。這也是對重審法院的進一步迴應;二、三星物產和第一毛織已經合併由李在鎔繼承,即使三星集團更換掌門人,但仍由李家控制,尤其合併後的企業。李在鎔此舉無非是“掩人耳目”而己。

    但是,檢方透過李在鎔的宣告,似乎看到了在起訴朴槿惠和李在鎔賄賂案中處於“尷尬”的轉機。因為,朴槿惠拒絕承認,李在鎔說是“總統授意的”,使案件的起訴和審判出現了較大的爭議。如果從三星物產和第一毛織入手,調查企業內部採取了種種“虛假”行為,那麼就可以認定或者要求李在鎔承認是透過對朴槿惠賄賂獲得的。所以,檢方懷疑三星在2015年的三星物產和第一毛織合併過程中,不惜會計造假造成貶值局面為李在鎔接班營造有利環境,並在調查李在鎔等集團高管的介入程度。

    另外,2017年傳喚李在鎔時主要還是針對著朴槿惠,並由此上演了文在寅與保守派3年的政治鬥爭,做為文在寅、檢方和法院,在如此政治氣氛下,為了不觸動財閥節外生枝,對李在鎔案件並沒有深追。現在隨著保守派的大敗,文在寅和檢方法院便無所顧忌了,為了保證朴槿惠和李在鎔賄賂罪名的坐實,檢方便再次傳喚了李在鎔。

    那麼李在鎔會增加罪名嗎?這是極有可能的。文在寅一直要打破財閥壟斷局面,尤其財閥和保守派結成的利益腐敗階層,而李在鎔與朴槿惠案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絡,在財閥中極具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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