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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初實行四等官制,以尚書都省為例,長官就是尚書令(唐代只有特例),通判官就是左右僕射,本判官(也有的學者稱為主判官)為六部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典史就是各種吏;勾檢系統的長官則是尚書左丞、右丞。地方行政機構也類似,長官就是刺史,通判官是別駕、長史、司馬,本判官就是各曹判司,典史都是吏;勾檢長官為錄事參軍。前期的司馬作為通判官是有實權的,如《新唐書·孔述睿傳》:“曾祖昌寓,字廣成,貞觀中對策高第,歷魏州司馬,有治狀,帝為不置刺史。為政三年,璽書褒美,進膳部郎中。”可見司馬掌握實權,而且是代理刺史的長官行政權。但中後期的確成為了大量貶官的安排,史籍中不乏貶為某州司馬這樣的記載,而且貶官後,司馬並沒有實權。司馬五品下司馬是從五品下的官員,在唐朝的時候,司馬這個官職的職務就是協助當地的刺史辦事,但是更多的只是個虛名而已,沒有任何職權,幾乎成為了朝廷貶官的一個代名詞。唐朝中後期,司馬已經是很低階的職務了,而且京官被貶,一般是被貶為司馬。所以唐朝司馬是個很特殊的官職,沒有實權,只領俸祿,每天都是遊山玩水的。而且一般情況下,官員們不會跟他們交往,因為如果交往了,被人抓到把柄,有可能會被罷職。而且這些司馬很有可能還會回到京城做官,所以只能敬而遠之。長史,為幕僚之長。亦可領兵,其實質若現今之參謀長之職務。刺史是名義一把手,長史是具體行政者,司馬是沒啥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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