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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蒙D25777

    證據失權制度設立的必要性就體現在:

      (1)證據失權的實質涵義是當案件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時,依法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一方應當承擔不利的後果。這就要求當事人的舉證有一定的時間限制。證據失權制度就是基於此對當事人證據提出的時間做出了規定的,否則超過一定時間的當事人就會承當由此造成的不利後果,也必然會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施加一種壓力,使其必須積極地履行舉證責任。

      (2)證據失權制度是訴訟程式的不可逆性決定的。訴訟是在特定的時間和空間條件下進行的特定活動,訴訟程式具有不可逆性。當事人和法官在程式中的一系列訴訟行為,一旦按照既定程式規則作出就具有“作繭自縛”的效應,也就是說當事人和法官都不可以隨意地推到重來的。

    證據失權制度滿足了訴訟程式不可逆性的要求,將當事人的舉證行為固定在一定期限內,防止或者限制當事人逾期舉證,避免當事人隨時提出新證據、重新進行既定程式而導致的程式紊亂,有利於維護訴訟程式和社會秩序的穩定。

      (3)證據失權制度有利於訴訟效率的提高。

    從時間上看,失權被認為是訴訟權利的時效,民事訴訟中失權的正義性原理可歸結為人們對訴訟效率性和時間性的認同。因此民事訴訟法除了應當具有公正的首要價值外,訴訟效率也是其價值追求之一。因為遲來的正義就是非正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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