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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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雨中賞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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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失控先生
教師是在編教師,也就是事業編制。拋開教師身份,單就事業單位人員這一點,利用職務之便以權謀私,刑事立案也不為過。
一個具備正常健康人格的人,就別動不動“犯沒犯法”、“法律依據”的,一副踩著紅線混社會的“榴芒氣息”。法律是社會的最底線,是區別善與惡的最底線,約過法律底線就是犯罪嫌疑人,成天法律為標準的人,是想證明自己人社會最底層嗎?
正常人考核人格的標準是道德,與人為善、公序良俗、坦蕩公正、潔身自好……這才是做人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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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者5520241687855
這個需要法律嗎?你沒聽說,老師上課不教,課後補課收費,開啟第二產業,這是道德範疇,有這樣的老師能教書育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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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lxj239239
政府部門出臺的檔案,就是法規,違反就可以處理,不需用法律條文。根據國務院(職工獎懲條例)規定,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都可以除名,這是行政處分。行政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開除。開除是最高的行政處分了。
教師在業餘時間辦有償補課班,問題的關鍵不是在業餘時間上,這個題目就是突出“業餘時間”發生的事,為什麼能開除,強調的是業餘時間內發生的事情。
我想說的是,中央三令五申不讓教師辦有償補課班,中央早就對有償補課班下檔案進行管理,中央既然制定措施不讓辦有償補課班,就是因為這樣的補課班已經遭到全社會的反感,已經影響到我們的正常教育事業的發展。給社會造成很壞的影響,老師為了自己的利益,在學校的課堂上不認真上課,精力都放在補習課上了。利用當班主任的權力,讓孩子們去他的補習班再花錢上課,給孩子家庭造成負擔太重。所以國家嚴厲打擊這種行為。既然這個教師和國家政策對著幹,就有權力開除他,這個時候想起法律條款了,在違法辦有償補課班的時候為什麼不想想法律條款呢?奉勸那些不聽中央政策的人,好自為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