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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一”假期一則“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償公司1.8萬元 ”的新聞,讓很多網友炸了鍋。專家最新迴應:荒唐。法院結合王某、李某的收入水平、用人單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損害的程度等因素,判決由兩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承擔 15% 的賠償責任,即 18000 元。

    我們先來看看這件糾紛的來龍去脈。兩員工拒絕加班導致公司違約受損法院判員工賠償公司1.8萬元這件案件判決發生在2019年。今年4 月29日,江蘇揚州市邗江區法院召開新聞釋出會,介紹該院審理勞動爭議的5 起典型案例,這件“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償公司 ”的案件就在其中。王某、李某 系江蘇揚州某公司檢驗部主要檢驗人員,所有公司產品必須經過這兩個人的檢驗並加蓋檢驗章後方能出廠。

    2018年5月13日(週日) ,王某、李某在明知當日下午如不完成全部產品的檢驗,公司將會面臨高額賠償的情況下,以勞動合同即將到期,要求公司與其二人續簽為由,故意拒絕下午繼續加班完成檢驗工作,最終導致交貨遲延。該公司也因逾期交貨向客戶公司賠償違約金12 萬元。2019 年,該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李某承擔該12 萬元違約金損失。法院審理後認為,兩被告在明知公司不按時交貨面臨風險,依然拒絕加班,因此對產生的損失負有一定的過錯,故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最終,結合王某、李某的收入水平、用人單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損害的程度等因素,判決由兩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承擔 15% 的賠償責任,即 18000 元 。

    負責審理此案的揚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區人民法庭庭長瞿森斌表示,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具有雙向選擇權,員工雖然有拒絕加班的權利,但如果企業遇到緊急生產任務,要求勞動者加班時必須服從 。

    網友炸鍋:緊急任務時拒絕加班,勞動者就要賠錢嗎?“五一”假期,不少人仍然在工作崗位上,有些更是“被加班”。這一案件經媒體報道後,很多網友立刻炸鍋。經小編梳理,網友們關注的焦點有:第一,有網友指出,“這個所謂的‘必須加班的緊急情況’的判斷標準,既沒有寫明也沒有量化,標準完全是公司掌控的 ,以此來要挾員工加班,是不是太欺負人了?

    第二,有網友指出,“此案中,公司不能按時交貨,明明屬於經營者的風險,為什麼轉嫁於勞動者身上?”

    第三,更有網友指出,“按照法官所說的遇到緊急情況必須加班,那麼員工即將失業,是不是也可以算是緊急情況,而可以拒絕加班呢”?

    還有更多網友們擔心,“有這件判決在先,是不是以後我連拒絕加班的權利都沒有了? 沒有加班費也就罷了,難道不加班還要賠償公司嗎?

    也有網友表示,員工是在以續約合同要挾公司,不過並沒有獲得主流輿論的贊同。 勞動法專家:“判決非常荒唐!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勞動法領域專家王天玉向記者表示,這一判決非常荒唐。《勞動法》關於加班的“特殊原因”,不應被斷章取義的濫用 。王天玉指出,《勞動法》規定加班需用人單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並明確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該案中員工有拒絕加班的權利,企業完全可以再組織其他人力進行緊急生產任務。由此造成的損失,不應由勞動者承擔 。王天玉還反問道:“如果企業完成這個訂單獲益了,企業可否從利潤中分出25%給兩位加班員工?”

    朋友們你們認為拒絕加班賠償1.8萬元法院判決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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