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同意書不用醫生簽字,會蓋有醫院的公章。
1、手術同意書,由患者本人簽字同意。本人不能簽字或者不適宜簽字的,由患者的近親屬簽字同意(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2、手術後果及相關措施未透過上述途徑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對手術造成的非醫療需要的損害,醫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不過,嚴格來說,手術同意書是否簽字與醫院是否承擔責任之間沒有直接關係。即如果醫院的醫療行為沒有過錯,沒有給患者造成非醫療需要的損害,即使沒有患者簽字,也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醫院的醫療行為具有過錯,即使有患者的簽字,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六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手術同意書不用醫生簽字,會蓋有醫院的公章。
1、手術同意書,由患者本人簽字同意。本人不能簽字或者不適宜簽字的,由患者的近親屬簽字同意(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2、手術後果及相關措施未透過上述途徑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對手術造成的非醫療需要的損害,醫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不過,嚴格來說,手術同意書是否簽字與醫院是否承擔責任之間沒有直接關係。即如果醫院的醫療行為沒有過錯,沒有給患者造成非醫療需要的損害,即使沒有患者簽字,也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醫院的醫療行為具有過錯,即使有患者的簽字,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六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